公告114年度第一次耕作措施「綠色環境給付計畫」轉(契)作、生產環境維護、自行復耕種植登記及種稻推行小組受理補申報事項。
發佈日期:2024-12-25 00:00:00
發佈單位:東勢鄉
發佈部門:
原始連接:https://dsh.yunlin.gov.tw/News_Content.aspx?n=4206&s=515452
公告114年度第一次耕作措施「綠色環境給付計畫」轉(契)作、生產環境維護、自行復耕種植登記及種稻推行小組受理補申報事項。
- 發布單位:雲林縣東勢鄉公所
- 單位:雲林縣東勢鄉公所
公告事項:
一、受理申報日期及地點:114年度第一次耕作措施申報期間為1月2日(農曆十二月初三)至2月8日(農曆一月十一)於本所第二臨時辦公大樓受理。
二、申請人得擇任一鄉(鎮、市、區)公所或農會申報,土地包含多個鄉鎮者,應集中至同一鄉(鎮、市、區)辦理。
三、選定申報地且已於申報地報第1次耕作措施者,本年度不得要求變更申報鄉鎮。
四、補申報期不得補申報起始日為5月31日以前之耕作措施。
五、受理申報注意事項:
(一)凡符合本計畫規定之田區於公告規定期間攜帶「土地所有權狀或最近三個月內土地登記謄本(影本恕不受理)或租賃、委託經營文件」、「戶口名簿或身分證」、「個人印章」及「農會存款簿」等,以戶長名義至公所申報,逾期恕不受理。
(二)申請人申報非本人、配偶或直系二親等以內之親屬所有土地,應檢附委託經營契約書或有效期限內租賃契約書或代耕證明或代耕協議書或土地使用同意書等證明資料;或由申請人具結確與土地所有權人口頭約定承租期土地耕作,並於約期內申領本計畫各項獎勵金及公糧稻穀價款。
(三)承租公有地、耕地三七五租約,或其他依規定須自任耕作者,限由承租人辦理申報。
(四)申報自行復耕種植登記品項為苗圃者,應檢附種苗業登記證或與種苗業者約定、販售之證明文件;經查核認定為種苗者,應由申請人補正後,使得認定。
六、申請人應就實際耕作期間、耕作作物及面積核實申報,實際種植情形與申報內容不符時,應於原申報之耕作期間開始前更正,起變更後耕作期間之起始日須晚於變更日;耕作期間開始後,不受理變更申報。
七、申報轉(契)作及生產環境維護種植登記之田區,如經勘查或抽查為申報不符者,其違規面積當次不核予獎勵,並取消次年一次同耕作期間申報轉(契)作、生產環境維護措施及領取農業環境基本給付之資格;申報自行復耕種植登記者,經勘查未種植、現地未符合經濟生產或田區管理不善,該面積當次耕作措施不核予獎勵,但不予限制次年一次同耕作期間申報自行復耕種植登記資格。
八、契作硬質玉米、契作青割玉米、契作高粱及契作牧草,解除申請土地基期年限制(非都市土地之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內農牧用地為限)。
九、農業環境基本給付:
(一)對象農地:非都市土地之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內農牧用地,且維持農糧作物生產使用。
(二)給付要件:
1、申報維持農糧作物生產使用,並經勘(抽)查合格。
2、農地上不可耕之面積均予扣除,不予納入給付範圍。
3、申辦生產環境維護措施、林木(本計畫短期經濟林除外)、庭園景觀植栽或零星點綴栽植花木造景,當期作不予基本給付。
4、公告辦理缺水停灌補償地區,不另給予基本給付。
5、給付標準:每期作每公頃5,000元,全年限申領兩個期作。
6、農業環境基本給付之申報、勘查、違規與爭議處理、造冊撥款等各項行政作業,均依本計畫相關規定辦理。
十、本縣114年國產雜糧加碼補貼措施如下:
(一)114年第1、2期作推廣契作高粱、契作非基改大(黑)豆、契作硬質玉米,每公頃加碼補助新台幣1萬元整,大豆於契約書上須註明品種(應以核定品種為限)。
(二)114年第2期作推廣契作小麥,每公頃加碼補助新台幣1萬元整。
十一、申報種植轉(契)作作物應以經濟生產為原則,採行列栽培、正常整畦及排水管理(禁止撒播、粗放式管理)、田間應管理良好及病蟲害防治,成活率佔該田區80%以上,且無間作其他作物。田間須防除雜草,不可淹沒主要作物。
十二、構成當期作不予核發獎勵,並取消次年同1期作轉作、休耕之等資格一次之情況:
(一)於轉契作期間內種植甘藍、青花菜、結球白菜及大蒜等產銷敏作物及水稻等保價收購作物;或農地於休耕期間種植綠肥作物以外作物,或從事經濟、事業之生產。
(二)申報契作進口替代或外銷潛力作物,所種與申報作物不符。
(三)申報地區特產,種植非屬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並提報並經農糧署核定地區特產之作物。
十三、申報完成後注意事項:
(一)請農民確實核對申報土地及申報作物是否吻合,有誤者最遲應於原申報之耕作期間開始前更正,且變更後耕作期間之起始日須晚於變更日;耕作期間開始後,不受理變更申報。
(二)第2期作於114年4月份進行第1次勘查,請農民注意採收前務必與本所確認。
(三)勘查工作人員於期間發現種植作物與農戶所申報之作物不符合時,本所將寄發通知單,農民如有異議,請於通知單限定期間內到本所辦理申覆,逾期視同棄權,為維護自身之權益,請農戶務必切實遵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