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臺南市市立國民中小學新生分發入學要點」,自即日生效
發佈日期:2024-12-25 00:00:00
發佈單位:大內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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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連接:https://daneidanei.tainan.gov.tw/News_Content.aspx?n=6510&s=8713010
修正「臺南市市立國民中小學新生分發入學要點」,自即日生效
一、臺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辦理本市市立國民中小學(以下簡稱學校)新生分發入學,維護學生受教權益及品質,落實區域均衡發展,確保教育資源妥善分配,並依國民教育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新生入學應依學校學區分發入學。
三、父母或法定代理人應於新生報到期間內至國中小新生登記報到系統(以下簡稱新生登記系統)向戶籍所屬學區學校辦理報到;未收到入學通知單或逾期報到者,應持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至所屬學區學校辦理報到,由學校核對資料受理報到。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依各款規定辦理入學,不受前項新生分發之限制:
(一)學校編制內之教職員工及約聘(僱)人員,其設籍本市之子女或孫子女得於該員工所服務之學校就讀。
(二)父母或法定代理人在本市就業,其設籍本市之子女得於該工作地所屬學區學校就讀。
(三)學區調整或其他因素致入學新生與其兄姊不同學校者,得於兄姊現就讀學校入學。
前項各款情形除應檢附新生之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外,第一款及第二款情形應另檢附員工在職證明或勞健保投保證明或其他可資證明之文件。
四、總量管制學校之新生分發,父母或法定代理人應於本局公告新生登記期間內至新生登記系統辧理登記並上傳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及下列居住事實證明文件:
(一)戶籍所在地房屋所有權狀。
(二)法院公證之房屋租賃契約證明。
(三)公家宿舍配住證明。
(四)其他經學校新生入學審查會(以下簡稱入學審查會)查證於登記日前確有居住事實,且有證明文件。
前項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新生應與其父母、法定代理人或二親等內直系血親尊親屬(以下簡稱主要照顧者)設籍同一戶籍。
第一項各款居住事實證明文件之名義人,應為主要照顧者。
五、總量管制學校應依下列各款順序受理新生分發至額滿為止:
(一)經本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鑑定安置之身心障礙學生。
(二)新生之父母或法定代理人之一,持有中度以上身心障礙證明者。
(三)新生入學之當學年度,兄姊或弟妹仍在同校就讀者。
(四)編制內之教職員工子女。
(五)設籍基本學區內之新生,有居住事實且其主要照顧者持有戶籍所在地房屋所有權狀。
(六)設籍基本學區內之新生,有居住事實且其主要照顧者持有第四點第一項第一款以外之證明文件之一者。
(七)設籍共同學區內之新生,有居住事實且其主要照顧者持有戶籍所在地房屋所有權狀。
(八)設籍共同學區內之新生,有居住事實且其主要照顧者持有第四點第一項第一款以外之證明文件之一者。
自一百十五學年度起,具非寄居身分之新生,且符合前項各款任一規定者,始得依順序分發入學至額滿為止。寄居者依第七點第二項規定辦理。
符合第一項各款資格者超過可招收人數時,以設籍先者為優先;設籍時間相同者,以公開抽籤方式決定。
未於本局規定期間內辦理新生登記或未上傳完備相關文件資料者,視為未完成登記。須俟新生報到後由學校公告剩餘缺額辦理二次登記,並依第一項各款順序分發入學補足至額滿為止。
第一項額滿人數於必要時,不受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班級編制及教職員員額編制準則上限之限制。
六、總量管制學校應依本要點相關規定訂定各學年度新生入學作業規範,並成立入學審查會,辦理新生入學資格審查相關事宜。
入學審查會置委員五人至九人,由學校校長、相關處室主任或組長、教師代表及家長會代表組成。
七、總量管制學校應於登記期間屆滿後五個工作日內公告錄取名單。
未能錄取之新生,學校應於公告次日起五個工作日內主動聯繫,並依家長意願改分發至未實施總量管制之學校就讀,不受學區分發入學之限制。
八、本市沙崙高級中等學校(以下簡稱沙崙高中)附設國民中小學部,得保留一定新生分發比率,由沙崙智慧綠能科學城內之中央政府機關及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員工子女優先就讀。
前項保留比率由沙崙高中入學審查會審議決定之。
實際優先就讀人數超過保留名額時,依本市私立國民中小學新生入學抽籤相關規定辦理;不足保留名額時,剩餘名額依新生分發相關規定辦理。
九、本市市立國中小實驗教育學校受理新生分發人數超過核定之班級學生人數時,準用本要點第五點第一項、第二項及第七點第二項規定辦理。
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依各款規定入學,不受學區分發之限制:
(一)經本局核准成立之各類集中式特殊教育班及藝術才能班。
(二)經本府體育局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體育班設立辦法核准成立之各類體育班。
(三)依其他法令規定成立之學生專班。
前項第一款身心障礙學生,其兄弟姊妹得申請至同一學校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