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綠色環境給付計畫全期申報日程公告及114年「綠色環境給付計畫」內容重點
發佈日期:2024-12-25 00:00:00
發佈單位:六龜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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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連接:https://liouguei.kcg.gov.tw/News_Content.aspx?n=5374616CF307C3D2&sms=458B90A9C8A08457&s=A10EB3B9D0E6AA49
依據:114年「綠色環境給付計畫」暨高雄市政府農業局113年12月12日高市農務字第11333864100號函。
公告事項:
一、114年綠色環境給付計畫申報日程表及114年「綠色環境給付計畫」內容重點。(請依附件指定日期、時間及地點前往申報,六、日不受理申報)。
二、申報需攜帶資料:
(一)申請人私章、身分證及農會信用部存款簿存摺(非本區農會帳戶自付跨行匯款手續費)。
(二)土地所有權狀(或最近三個月內土地登記謄本)。
(三)有效期限內之土地租約書或耕作協議書。
(四)申報契作轉略作物者,需檢附與契作業者(廠商、加工廠、合作社、農會或農業產銷班)簽訂之契作收購契約書。
(五)如申請人與存款帳戶人不同時,請攜帶存款人身分證及印章辦理申報,否則無法受理。
三、未於上述時間(114年1月17日及24日)至六龜社會福利服務中心辦理申報作業之民眾,請於114年2月8日前逕至本所農建課辦理。
四、申報原則:
(一)全年申報次數:同一田區全年以申報2次耕作措施為上限。
(二)耕作期間:農民可依實際需求,自行規劃耕作期程申報,耕作期、休耕期以半個月為單位(起始日為各月1日、11日、16日或21日,結束日為本年或翌年各月10日、15日、20日或最後一日),且每項耕作措施需連續4個月以不同措施之耕作期間不得重疊,除生產環境維護措施每年限申報1次且不得跨年度外,其餘措施之耕作期間得跨年度。
(三)耕作期間可否跨年度,依下列原則:
1、生產環境維護措施每年限申報1次且耕作期間不得跨年度。
2、轉(契)作及農業環境基本給付耕作期間得跨年度。(申報時,須告知欲申報之耕作期間+耕作項目,一年種植3期之農友可自行選擇2次申報)。
五、申請人得擇任一鄉(鎮、市、區)公所或農會申報(不限戶籍所在地申報),土地包含多個鄉鎮者,應集中至同一鄉(鎮、市、區)辦理,並請優先考量同時申報全年2次耕作措施。(本區原則上由本所受理)
六、選定申報地且已申報者,本年度不得要求變更申報鄉鎮;未同時申報2次者,得依本區補申報期,補辦理1次起始日為6月1日以後之耕作措施。
七、補申報日期為114年6月1日至114年6月30日止,不含例假日,上午8:00至下午16:30,請攜帶有關資料前來本所補辦,逾期未申報者視為棄權論,不得異議。
八、申報相關注意事項:
(一)承租公有地、三七五租約等依規定須自任耕作者,限由承租人申報。
(二)承租之公有地倘具基期年資格,可申報轉契作,但不得申報生產環境維護措施。
(三)承租臺糖公司土地屬臺糖公司經營調整範疇,不納入轉契作、生產環境維護措施輔導範圍。
(四)承租之公有地、臺糖公司土地倘土地用地編定符合農業環境基本給付實施對象,可申報農業環境基本給付措施。
(五)地政機關未登錄地號土地如河川公地自編地號不得申報各項措施。
(六)溫網室設施使用之農地得申報翻耕措施,不得申報種植綠肥、景觀作物、蓄水及耕作困難地等措施。倘申報種植綠肥,於生產環境維護期間須撇除搭設之棚架,經現地勘查綠肥成活率符合認定標準者,方得給予綠肥給付。
(七)農地有重複申報、基期年認定資格疑義,耕作經營權、繼承權等私權爭議、或已進入訴訟程序案件,依此計畫執行作業規範規定,暫停受理並限期釐清爭議,逾期未完成者視同不合格案件,均不予獎勵。
(八)番茄同一年度申報2次耕作措施須於申報之耕作期間內「重新種植」,才能領取2次轉作獎勵金。
(九)申請人應就實際耕作期間、耕作項目及面積核實申報,實際種植情形與申報內容不符時,應於原申報之耕作期間開始前更正,且變更後耕作期間之起始日須晚於變更日;耕作期間開始後,不受理變更申報。
(十)申報轉(契)作、生產環境維護措施或自行復耕種植登記之田區,如經勘查或抽查為申報不符者,其違規面積當次不核予獎勵,並取消次年1次及同耕作期間申報轉(契)作、生產環境維護措施及領取農業環境基本給付之資格;惟違規面積次年得辦理復耕保留登記,並據以認定復耕面積,但不核予任何獎勵金。
九、核定及通知農民並接受異議期間:另行通知。
十、特此公告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