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者於駕駛執照遭吊扣或吊銷期間無免徵使用照稅規定之適用
發佈日期:2024-12-24 00:00:00
發佈單位:南投縣
發佈部門:稅務局
原始連接:http://www.nantou.gov.tw/big5/news_content.php?dptid=376480000&cid=75&id=159256
南投縣政府稅務局表示,供持有身心障礙證明,並領有駕駛執照者使用,且為該身心障礙者所有之車輛,每人以一輛為限免徵使用牌照稅,惟身心障礙者被吊扣或吊銷駕駛執照期間,則無免稅規定之適用。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領有駕駛執照之身心障礙者,因其駕駛執照經監理機關吊扣或吊銷,該期間雖請專人駕駛,供本人使用,惟與使用照稅法規定「因身心障礙情況致無駕駛執照者」不符,應俟領回駕駛執照或吊銷期滿時,再向該局辦理免徵使用牌照稅。如還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稅務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496969洽詢,有專人為您服務。(以上廣告由南投縣政府稅務局提供)
撰稿人:林佩貞
新聞稿聯絡人:黃科長雪佳
單位名稱:南投縣政府稅務局
聯絡電話:(049)2222121分機3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