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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宜蘭縣轄內大同鄉魚塭養殖之鱸魚(加州鱸魚)及其他養殖種類(鱘龍魚)為辦理113年康芮颱風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地區,請大同鄉公所自113年12月20日起至114年1月3日止,受理漁民申請辦理現金救助,並依照公告事項相關規定辦理
發佈日期:2024-12-18 16:00:00
發佈單位:農業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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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連接:https://www.moa.gov.tw/theme_data.php?theme=publication&id=8318

農業部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2月19日
發文字號:農漁字第1131474597號

主 旨:公告宜蘭縣轄內大同鄉魚塭養殖之鱸魚(加州鱸魚)及其他養殖種類(鱘龍魚)為辦理113年康芮颱風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地區,請大同鄉公所自113年12月20日起至114年1月3日止,受理漁民申請辦理現金救助,並依照公告事項相關規定辦理。

依 據: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六條。

公告事項:

一、本次辦理現金救助地區為宜蘭縣大同鄉,救助項目以「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項目及額度」所訂「魚塭養殖之鱸魚及其他養殖種類」等。

二、受理期限及程序:

(一)自113年12月20日起至114年1月3日止,於宜蘭縣大同鄉公所受理漁民申請,並依公告事項及本辦法第十二條辦理。

(二)例假日得照常受理申請,請宣導受災漁民周知。

(三)個案如因天災或其他不應歸責於己之事由(如交通中斷或通訊中斷等),致未能於受理期限內提出申請者,得於原因消滅後10日內,依行政程序法第五十條規定向鄉(鎮、市、區)公所申請回復原狀,由公所覈實認定後,逕予受理。

三、救助對象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救助對象應為實際從事漁業生產之自然人,且無本辦法第五條第二項所定情事。

(二)申報項目損失率達20%以上者,依該救助項目之救助額度予以救助;未達20%者不予救助。

(三)漁產品於同產季、同曆年,救助以1次為限。

部長 陳 駿 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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