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稅差別稅率2.0新規定,自住用房屋須辦竣戶籍登記
發佈日期:2024-12-17 08:00:00
發佈單位:桃園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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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連接:https://www.tycg.gov.tw/NewsPage_Content.aspx?n=7&s=1408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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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稅差別稅率2.0於113年7月1日上路,民眾買房之後,請多加留意自身的房屋稅相關權益,以合法節稅。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房屋稅差別稅率2.0施行前,民眾個人持有之房屋如無出租、營業使用,並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且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以內者,即可申請按自住之住家用稅率1.2%課徵房屋稅。房屋稅差別稅率2.0施行後,即自113年7月1日起,除須符合前揭要件外,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應於該屋辦竣戶籍登記,才可申請按自住之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提醒民眾務必於114年3月24日前將戶籍遷入,114年期房屋稅才可適用。
該局進一步說明,房屋稅差別稅率2.0還增訂全國單一自住房屋規定,除符合前述要件及辦竣戶籍登記外,如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於全國僅持有1戶房屋且房屋現值在房屋所在地之地方政府所訂一定金額標準以下者,稅率還可降為1%。桃園市全國單一自住一定金額標準刻正依程序訂定中。
如您有任何疑問或不明瞭之處,請利用該局服務電話,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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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壢分局:(03)451-5111分機302至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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