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無權狀,地價稅仍可申請自用住宅優惠稅率
發佈日期:2024-12-17 08:00:00
發佈單位:桃園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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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連接:https://www.tycg.gov.tw/NewsPage_Content.aspx?n=7&s=1408337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房屋雖然無權狀或建造執照、使用執照,但如符合自用住宅規定,是可以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
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老舊房屋,如係於77年4月28日以前建築完成者,民眾只須填寫「房屋基地坐落申明書」即可;倘於77年4月29日以後建築完成者,則須檢附地政機關核發之「建築改良物勘查結果通知書」或「建築測量成果圖」。
稅務局提醒,自用住宅用地必須符合1.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為地上房屋所有權人2.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在該地辦竣戶籍登記3.無出租或營業用者4.都市土地面積三公畝、非都市土地面積七公畝為限5.本人與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以一處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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