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僑民役男獲准暫緩徵兵處理後,仍須經申請獲核准方得以出境
發佈日期:2024-12-16 00:00:00
發佈單位:柳營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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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連接:https://liouying.tainan.gov.tw/News_Content.aspx?n=19847&s=8711285
有關僑民役男獲准暫緩徵兵處理後,仍須經申請獲核准方得以出境
役男出境處理辦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歸化我國國籍者、僑民、大陸地區、香港、澳門來臺役男,依法尚不須辦理徵兵處理者,應憑相關證明,向移民署申請出境核准。」
歸化我國國籍者及歸國僑民服役辦法第3條第3項規定:「依前二項應辦理徵兵處理之歸國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填具暫緩徵兵處理申請書,向戶籍地鄉(鎮、市、區)公所申請,轉報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准暫緩徵兵處理:一、依照華僑回國投資條例申請投資,經核准並已實行投資,金額在新臺幣一千萬元(或其他等值貨幣)以上,經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證明者。二、在僑資經營事業機構中,擔任總經理、廠長、總工程師或專門技術人員,經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證明者。三、在核准設立外商銀行分支機構中(含辦事處)擔任重要主管職務或具有金融專業技術人員,經銀行
主管機關證明者。四、因僑居地政府拒絕入境或因僑居地環境特殊為政治、經濟等原因被迫回國暫居及僑居地發生戰亂未能按時返回,經外交或僑務主管機關證明者。五、因訴訟案懸未結,必須本人處理,未能按時返回僑居地,經司法機關證明者。」
綜上,經地方政府核定暫緩徵兵處理之僑民役男,仍須向移民署各服務站申請核准始可出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