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部資源循環署訂定「環境部資源循環署推動資源循環地方創生計畫補助作業要點」,自即日起生效。
發佈日期:2024-12-13 00:00:00
發佈單位:鹽水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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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部資源循環署訂定「環境部資源循環署推動資源循環地方創生計畫補助作業要點」,自即日起生效。
一、要點依據與目標:環境部資源循環署為配合國家發展委員會「打造永續共好地方創生計畫(114年至117年)」,推廣地方資源循環理念,扶植具地方特色之資源循環產業、綠色設計、創新資源循環技術及商業模式,以增加地方相關就業機會,帶動人口回流,促進在地資源循環產業及地方創生之發展,特訂定該要點。
二、補助對象:
(一)直轄市及縣(市)政府。
(二)依法設立登記或立案之組織、法人、民間團體、商號、公司。
三、補助項目:
(一)推廣資源循環理念。
(二)發展具地方特色之循環產品、創新技術及商業模式。
四、補助額度:
(一)申請「推廣資源循環理念」項目者,每案每年補助金額以不超過二百萬元(經常門)為原則。
(二)申請「發展具地方特色之循環產品、創新技術及商業模式」項目者,每案每年補助金額以不超過四百萬元(經常門)為原則。
(三)屬連續計畫者,得以跨年度(至多兩年)計畫提出申請。申請跨年計畫應於提案第一年研提整體計畫、計畫期程、分年計畫構想及分年經費,資源循環署得一次核定,依計畫實際執行進度,分年分期撥付經費。
五、要點提案申請所需文件、契約書或相關表報格式及內容,由資
源循環署另行訂定公告。
六、受補助單位之各項成果,包括文字、照片、影像、紀錄片、書籍及影音資料等著作,著作人應無償授權資源循環署及經該署授權之單位,為不限方式、時間、次數、地域之非營利使用,且同意不對該署及經該署授權之單位行使著作人格權為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