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團體舉辦廟會活動相關規範
發佈日期:2016-07-31 16:00:00
發佈單位:前金區
發佈部門:前金區公所
原始連接:https://chiengin.kcg.gov.tw/News_Content.aspx?n=B05950F6F3A13E4C&s=B0A77FEA604C4041
高雄市政府針對廟會遶境施放煙火等活動進行檢討,並對市府執法流程、裁罰基準作出統一規範。市府強調將強力依法執行如下:<br/><br/>一、宗教團體舉辦廟會活動時,應事先申請路權,施放爆竹煙火以環保鞭炮為主,特<br/>別升空類煙火應保持20公尺以上安全距離,否則依法裁處如下: <br/><br/>1、未事先申請路權,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2條第1項第1款規定裁處<br/>1,200至2,400元。 <br/><br/>2、未保持20公尺以上安全距離,依違反爆竹煙火管理條例第29條裁處3萬至15萬<br/>元。 <br/><br/>3、相關煙火依法扣留、沒入。<br/><br/>二、晚上10時至翌日上午8時之時段,禁止施放爆竹煙火或使用擴音設備,倘違反者<br/>可依法裁處: <br/><br/>1、依噪音管制法第23條裁處3,000至3萬元。 <br/><br/>2、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0條裁處5,000至10萬元。 <br/><br/>3、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裁處1,200至6,000元。 <br/><br/>4、依爆竹煙火管理條例第29條裁處3萬至15萬元。 <br/><br/>至於地區醫院、圖書館及學校周邊50公尺範圍內,依規定全天不得施放爆竹煙火<br/>或使用擴音設備,違反者裁罰亦同。<br/><br/>三、專業爆竹煙火應事先向消防局報備,未依規定報備者,依爆竹煙火管理條例第27條裁處30萬至150萬元。<br/><br/> 建請本區寺廟宗教團體遵守規定,避免受罰,前金區公所關心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