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花蓮縣為辦理林業類「造林地(1-6年生及7年生以上)」113年康芮颱風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地區,自113年12月4日起至12月17日止(受理最後一日如逢假日,則順延至次一上班日),受理農民申請辦理現金救助。
發佈日期:2024-12-09 00:00:00
發佈單位:鳳林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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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連接:https://www.fonglin.gov.tw/News_Content.aspx?n=3794&s=169354
公告花蓮縣為辦理林業類「造林地(1-6年生及7年生以上)」113年康芮颱風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地區,自113年12月4日起至12月17日止(受理最後一日如逢假日,則順延至次一上班日),受理農民申請辦理現金救助。
農業部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2月3日
發文字號:農林字第1132234110號
主旨:公告花蓮縣為辦理林業類「造林地(1-6年生及7年生以上)」113年康芮颱風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地區,自113年12月4日起至12月17日止(受理最後一日如逢假日,則順延至次一上班日),受理農民申請辦理現金救助,並依照公告事項相關規定辦理。
依據: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6條、第12條及第12條之2。
公告事項:
一、本次辦理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地區為花蓮縣、救助項目為林業類「造林地(1-6年生及7年生以上)」,救助額度以「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項目及額度」第肆類林業所定「造林地(1-6年生及7年生以上)」之救助額度為標準,1至6年生造林地救助額度為每公頃2萬4千元,7年生以上造林地救助額度為每公頃3萬6千元。
二、救助對象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符合本辦法第5條規定之林農(提出租賃契約證明文件須為仍在存續中之租約,不包含逾期未辦理完成續約者)。
(二)辦理救助項目其現場應有經營管理事實、符合契約內容,且損害率達20%以上者,依救助額度予以救助;現場無經營管理事實或損害率未達20%者不予救助。
(三) 長期作農產品於同歷年,救助以一次為限。
三、本案現金救助之作業程序及期限,依本辦法第12條及第12條之2規定辦理,假日照常受理農業天然災害救助申請。
四、攜帶準備資料如下:
1.農民(申請人)身分證影本、印章。
2.金融存簿(轉帳手續費依各機構所訂費用收取)。
3.最近一個月內土地土地登記簿第一類謄本。
4.災害現場照片(含拍攝日期、相鄰田區、可識別田區位置之背景及衛星定位資訊,並自行標示田區坐落地段、地號)。
5.土地使用同意書或租賃契約書及承租範圍圖(非土地所有權人)
6.其他相關文件。(如:都市計畫內土地者,檢附土地使用分區等)
五、受理申請地點:本所農業課(上午8:00-12:00;下午1:00-5:00,假日照常受理,逾期不予受理)。
諮詢電話: 03-8762771#181186農業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