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花、東地區水稻因康芮颱風倒伏無收穫清園專案輔導措施執行原則
發佈日期:2024-12-08 00:00:00
發佈單位:池上鄉
發佈部門:農業觀光課
原始連接:https://www.cs.gov.tw//home/index.php/news/7128-113-70
113年花、東地區水稻因康芮颱風倒伏無收穫清園專案輔導措施執行原則
花、東地區水稻田區因受本年10月康芮颱風影響,造成部分已倒伏、泡水稻作發芽嚴重,已無收穫價值,農業部農糧署對於前述無法收穫稻田,提供專案輔導措施協助清園,以儘速恢復農業生產及減少農民損失。詳如附件「113年花、東地區水稻因康芮颱風倒伏無收穫清園專案輔導措施執行原則」,敬請農友於113年12月15日前進行申請。
對象及標準:
(一)113年康芮颱風經花蓮、臺東縣政府核定符合水稻作物救助之地段、地號農地,且具稻作倒伏而無收穫價值事實之受災農民。
(二)申報受災農田清園補助每公頃4萬5,000元;申請清園補助農地,倘經查獲有繳售稻榖之情事,予以追繳補助款。
(三)清園補助金額已高於災害救助額度,爰領取清園補助之農地,不得再依「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領取現金救助1萬8,000元。
受理期限:113年12月15日
申請方式:農民檢具相關證明及申請書文件向土地所在地之公所提出申請,土地所在地分屬不同鄉鎮市者,以合計土地面積大者之土地所在地之公所提出申請。
申請應備文件:
(1)申請人之國民身分證及存款簿封面影本。
(2)申請人為土地所有權人者,應檢附土地所有權證明文件;非為土地所有權人者,應檢附土地所有權人之委託經營契約書或租賃契約書等土地使用證明文件。
(3)申請人如係承租國有土地,應檢附國有承租地契約書(限本人即承租人方能申請)。
(4)水稻受災之「農產業天然災害救助核定結果通知」或其他相關災害認定憑證。
(5)受災後之照片。
(6)受理公所認定有必要時,得指定申請人檢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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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則.pdf1824 kB5 Downloads2024-1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