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114年「綠色環境給付計畫」內容重點,請民眾多加注意
發佈日期:2024-12-09 00:00:00
發佈單位:北門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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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連接:https://beimen.tainan.gov.tw/News_Content.aspx?n=6192&s=8709777
公告114年「綠色環境給付計畫」內容重點,請民眾多加注意
114年綠色環境給付計畫受理申報、補申報期間及地點:全國統一申報期間自本(114)年 1 月 2 日至 2 月 8 日止,申請人得擇任一鄉(鎮、市、區)公所或農會申報,土地包含多個鄉鎮者,應集中至同一鄉(鎮、市、區)辦理,並請優先考量同時申報全年 2 次耕作措施。選定申報地且已申報者,本年度不得要求變更申報鄉鎮;未同時申報 2次者,得依申報地縣市政府公告補申報期,補辦理 1 次起始日為 6 月 1 日以後之耕作措施,但不得補申報起始日為 5 月 31 日以前之耕作措施。各縣市補申報期說明如下:(一)臺北市、新北市、基隆市、桃園市、臺中市、高雄市、屏東縣及金門縣 6 月 1 日至 6 月 30 日;(二)彰化縣、嘉義縣、嘉義市及臺南市 6 月 15日至 7 月 15 日;(三)苗栗縣及雲林縣 6 月 16 日至 7 月 15 日;(四)南投縣 6 月 16 日至 7 月 18 日;(五)新竹縣、新竹市、宜蘭縣、花蓮縣、臺東縣及澎湖縣 7 月 1 日至 7 月 31 日。另申報公糧農友第 1 期作可於 3 月15 日至 3 月 31 日,第 2 期作可於 8 月 15 日至 8 月 31 日(截止日倘遇例假日,順延至次一工作日),就實際種植稻作類型(稉、秈、糯)辦理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