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保停復保自113年12月23日起廢止
發佈日期:2024-12-02 16:10:00
發佈單位:新住民培力發展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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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日前預告修正《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草案,現行健保停復保制度將自12月23日起廢止。以下帶您了解未來健保相關規定,以及未來旅外國人健保資格如何認定、在海外能否使用健保等相關問答。Q1: 現行健保停復保規定為何?A1: 根據現行規定,健保保險對象若失蹤未滿6個月;或預定出國6個月以上者,可以辦理停保,暫停繳納保險費,停保期間其眷屬應該改以其他身分投保。不過曾辦理出國停保者,應於返國復保後屆滿3個月,始得再次辦理停保。Q2: 為什麼會要修施行細則?A2: 憲法法庭111年12月23日判決,健保停復保規定違反法律保留原則違憲,若仍認有維持此制度必要性,應該以法律或法律明確授權的命令訂定,並給予相關機關檢討期,否則應於2年後失效。Q3: 施行細則修訂後規定?A3: 衛生福利部於113年11月22日預告修正「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草案,預告期2週,草案內容預計自12月23日起廢止停復保制度。草案中並訂定過渡條款,在113年12月22日以前已辦理停保者,維持停保,但應於返國當日復保。政府駐外人員及其隨行之配偶、子女,亦應於返國之日辦理復保。細則修正後,將回歸健保法原本規定,全體國民權利義務一致,也較符合健保法「強制性社會保險」精神,希望大家都在公平的基礎下,善盡繳納保費之義務。Q4: 如果長年旅居國外,會無限期持續繳健保費嗎?A4: 依「戶籍法」第16條第3項規定,國人出境2年以上,應為遷出登記。出境逾2年戶籍被遷出國外者,若欲辦理遷入(恢復戶籍)登記,只要持中華民國護照或入國證明文件入境,並備齊國民身分證、遷入地戶口名簿及前開護照等資料,由本人、戶長或委託他人至遷入地戶政事務所辦理,當日即可完成登記。未來旅外者健保資格就會隨戶籍遷入遷出調整,自戶籍遷出國外、在台灣沒有戶籍當天開始,自健保「退保」。至於恢復健保身分時間,則因返國時間而有不同。若國人在退保當天起算2年內恢復戶籍,登記戶籍當天開始,即為健保強制保險對象;但若從遷出退保當天起算超過2年(即出國超過4年),才回來設戶籍,就要從登記戶籍開始起算6個月,才能再投保。Q5: 人在國外就完全用不到健保嗎?A5: 根據健保規定,保險對象如到國外、中國大陸地區旅遊或處理事務,臨時發生不可預期的緊急傷病或緊急分娩情事,必須在當地醫療院所立即就醫時,可在急診、門診治療當日或出院日起算6個月內,檢具書據,向健保申請核退醫療費用。有相關疑問或意見,可洽衛福部健保署健保諮詢服務專線0800-030598(如以手機撥打,請改撥02-41286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