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花蓮縣為辦理林業類「造林地(1-6年生及7年生以上)」113年康芮颱風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地區,請花蓮縣各鄉鎮市公所、本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花蓮分署自113年12月4日起至12月17日止,受理農民申請辦理現金救助,並依照公告事項相關規定辦理
發佈日期:2024-12-02 16:00:00
發佈單位:農業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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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2月3日
發文字號:農林業字第1132234110號
主 旨:公告花蓮縣為辦理林業類「造林地(1-6年生及7年生以上)」113年康芮颱風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地區,請花蓮縣各鄉鎮市公所、本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花蓮分署自113年12月4日起至12月17日止,受理農民申請辦理現金救助,並依照公告事項相關規定辦理。
依 據: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6 條、第12條及第12條之2。
公告事項:
一、本次辦理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地區為花蓮縣,救助項目為林業類「造林地(1-6年生及7年生以上)」,救助額度以「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項目及額度」第肆類林業所定「造林地(1-6年生及7年生以上)」之救助額度為標準,1至6年生造林地救助額度為每公頃2萬4千元,7年生以上造林地救助額度為每公頃3萬6千元。
二、救助對象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符合本辦法第 5 條規定之林農(提出租賃契約證明文件須為仍在存續中之租約,不包含逾期未辦理完成續約者)。
(二)辦理救助項目其現場應有經營管理事實、符合契約內容,且損害率達 20% 以上者,依救助額度予以救助;現場無經營管理事實或損害率未達20% 者不予救助。
(三)長期作農產品於同曆年,救助以一次為限。
四、現金救助之作業程序及期限,依本辦法第12條及第12條之2規定辦理,假日照常受理農業天然災害救助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