估價單或報價單繳納印花稅釋疑
發佈日期:2024-12-03 00:00:00
發佈單位:南投縣
發佈部門:稅務局
原始連接:http://www.nantou.gov.tw/big5/news_content.php?dptid=376480000&cid=75&id=158886
南投縣政府稅務局表示,民眾來電詢問,裝修房屋未訂立承攬或買賣合約書,只有填報估價單或報價單,要不要繳納印花稅?
稅務局說明,依印花稅法第7條規定,承攬契據每件按金額千分之一;買賣動產契據每件稅額12元,由立約或立據人貼印花稅票。倘若雙方未書立合約書,而以非納稅憑證代替應納稅憑證使用,例如使用報價單或估價單代替契約書,依印花稅法第13條第3款規定,仍應按其性質所屬類目繳納印花稅。民眾對印花稅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稅務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496969,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以上廣告由南投縣政府稅務局提供)
撰稿人:謝麗霞
聯絡單位:南投縣政府稅務局
聯絡人:消費稅科 黃科長雪佳
電話:(049)2222121分機3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