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飲用水水質標準」第3條之1業經環境部於113年11月25日以環部水字第1131072826D號令修正發布
發佈日期:2024-11-29 00:00:00
發佈單位:杉林區
發佈部門:
原始連接:https://shanlin.kcg.gov.tw/News_Content.aspx?n=14201CF2CF29F79C&sms=7CCA4BD711066781&s=D755A7D886910A00
(一)增訂全氟及多氟烷基物質(Per- and polyfluoroalkyl substances, PFAS)標準,自116年7月1日施行。(修正條文第3條之1第1項)。
(二)相關管理規定:包括主管機關自114年起加強抽驗,超過PFAS標準最大限值者,即通知要求提報「飲用水水質管理計畫」及改善;淨水處理設備相關單位於114年起2年半內,強化自主檢測管理;超過最大限值者,應通報並提出計畫備查;計畫如需增購設備或工程者,至遲2年內執行完成,未涉工程者,則應於3個月內完成。(修正條文第3條之1第2項至第4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