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契約在申請物權登記前解除者已貼印花稅票不得退還
發佈日期:2024-11-27 00:00:00
發佈單位:南投縣
發佈部門:稅務局
原始連接:http://www.nantou.gov.tw/big5/news_content.php?dptid=376480000&cid=75&id=158772
南投縣政府稅務局表示,持不動產契約在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前因故解除契約或取消作廢,已繳納之印花稅非屬適用法令或計算錯誤之範疇,不得適用稅捐稽徵法第28條規定申請退還。
稅務局進一步指出,依印花稅法第8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納印花稅之憑證,於書立後交付或使用時,應貼足印花稅票。」持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所立契據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該契據應為印花稅課稅之標的,經書立後交付或使用,即應繳納花稅。至合約所載事項是否履行,非屬稅捐稽徵法第28條規定退稅之事由。
民眾若有任何地方稅問題,歡迎撥打稅務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496969,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以上廣告由南投縣政府稅務局提供)
撰稿人:陳吟嘉
聯絡人員:埔里分局主任 李美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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