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復查提起訴願,須先繳納稅額三分之一,才能避免被移送強制執行!
發佈日期:2024-11-26 15:45:00
發佈單位:新竹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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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連接:https://www.hsinchu.gov.tw/News_Content.aspx?n=153&s=265589
新竹縣政府稅務局表示,近日有民眾來電詢問,對稅務局補徵5年的房屋稅不服,依法提起復查卻仍維持原核定,如果他在收到復查決定書後如期在30日內提起訴願,被補徵的房屋稅是否可以暫時不要繳也不會被移送強制執行?
該局說明,納稅義務人對其核定稅額如有不服,經復查決定後仍有應納稅額,雖已依法於期限內提起訴願,但仍須繳納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三分之一或提供相當擔保,該欠稅才可暫緩移送強制執行。
該局進一步說明,對核定稅額之處分如有不服,應於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30日內,填寫復查申請書,敘明理由並連同證明文件,向原處分機關申請復查,復查期間該筆欠稅將可以暫緩移送強制執行;但經復查決定後,仍不服而循序提起訴願時,則須繳納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三分之一或提供相當之擔保,否則欠繳之全數應納稅額將會被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分署強制執行。
民眾如想更進一步瞭解相關法令規定,可上網查詢,該局網站網址為https://www.chutax.gov.tw;或撥打該局服務電話(03)5518141轉510至512,將有專人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