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政府秘書處徵才明細(約僱職務代理人220薪點 )
發佈日期:2024-11-25 17:28:00
發佈單位:臺北市
發佈部門:臺北市政府秘書處
原始連接:https://www.gov.taipei/News_Content.aspx?n=D0042A87C2F0270A&s=EBE5E688D3D65181
人員區分:約僱人員職稱:約僱人員(職務代理人)薪點:220薪點(新臺幣29,700元)名額:1人性別:不拘工作地點:臺北市上網期間:113年11月25日至113年12月2日(自公告之翌日起算7日)資格條件:一、高級中等學校畢業者。二、未有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迴避任用)、28條第1項所列之各項(如具雙重國籍、褫奪公權尚未復權等)情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公務員服務法禁止經營商業及投資、兼職限制等情形。工作項目:一、市政綜合諮詢櫃檯業務。二、單位登記桌及庶務行政處理。三、其他臨時交辦事項。工作地址:臺北市政府秘書處市民服務組(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北區1樓)。聯絡方式:一、本案採線上作業應徵方式報名遞件【倘上傳資料不齊或未以線上報名而逕寄紙本履歷資料等,恕不受理】。二、請經由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事求人」機關徵才系統(https://ecpa.dgpa.gov.tw/),查詢欲應徵之職缺,點選【我要應徵】功能鍵並註冊「不須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職缺應徵平台」,詳讀職缺應徵步驟提示訊息後,點選確定進行登入,首先填寫「履歷」內容(基本資料、學歷、經歷及自傳等欄位;語言能力、專長無則免填;日期請以7碼數字呈現,如:1111201)。附件請於「證照資料/作品附件」夾帶,並依序將以下資料合併掃描成1份PDF檔後上傳:(一)身分證正反面。(二)最高學歷證件(國內學歷請檢附中文畢業證書;外國學歷須檢附經中華民國駐外單位驗證之外文畢業證書影本,並須加附經翻譯且認證(本國駐外單位、公證等)之中文譯本;大陸學歷須通過學歷甄試或經教育部採認,未檢附者視同資格不符)。(三)與資料條件相符之工作經驗或專業訓練或研究工作證明文件電子檔(須載明工作經驗或專業訓練或研究工作之起迄時間,並須載有能證明與擬任工作相關之職稱、服務單位、工作內容等資料),未檢附證明文件部分,一律不予採計。(四)專業證照、英檢等相關證明。(五)身心障礙手冊影本及失業勞工身分(設籍本市4個月以上,具備中高齡、結構性失業勞工、二度就業婦女及低收入戶等4類)證明文件。【(四)及(五),無(非屬)者免附】。三、檢附資料不齊全、資料不符者,恕不受理;錄取名單另於本處網站「最新消息」公告。四、本案聯絡人:人事室黃小姐;電話:02-27208889轉6143;工作項目如有疑義請洽02-27208889轉6162,市民服務組黃秘書。五、本簡章如有未盡事宜,依據相關規定辦理。備註:一、本職缺非正式公務人員,並得視甄試成績冊列候用2名,得依序遞補原公開職缺職務或其他等別相同、工作性質相近之職務代理聘僱職缺,候補期間為3個月,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算。二、符合資格條件者擇優通知參加面試,如人選均未合適,本處得以從缺。三、僱用期間:本職缺係114年公務人員初等考試分發期間之職務代理(期間自114年1月13日起至考試分發人員報到前一日止或代理原因消失之前一日止),自錄取報到日起進用,惟僱用原因消失,應無條件解僱,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留用或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