鬆綁農保戶籍與農地之區域限制 保障實際從農者參加農保權益
發佈日期:2024-11-22 06:10:00
發佈單位:高雄市
發佈部門:高雄市政府農業局
原始連接:https://www.kcg.gov.tw/News_Content.aspx?n=F29A02A9D36C47F0&s=0DC0D9105F00286F
為保障實際從農者參加農民健康保險權益,農業部修正相關法規,針對實際從事農業生產達一定經營規模者,其農地與戶籍地位於不同直轄市、縣(市)且不相毗鄰鄉(鎮、市、區)範圍內,經農地所在地的農業部所屬農業改良場審查、核發實際從事農業生產工作證明文件者,自(22)日起,可持該證明文件,至戶籍所在地基層農會申請參加農保。
農業部說明,依據「從事農業工作農民申請參加農民健康保險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第二條第二項規定,申請參加農保者,其農地應與戶籍地位於同一直轄市、縣(市)或不同直轄市、縣(市)而相毗鄰之鄉(鎮、市、區)範圍內。為保障農地與戶籍地未符合毗鄰規定之實際從農者,農業部於113年11月20日修正發布農保審查辦法,達一定經營規模之實際從農者,不論耕作土地為自有、承租或口頭約定,經農地坐落之改良場審認核發從農工作證明後,即不受毗鄰規定限制,可向戶籍所在地基層農會申請參加農保。
農業部進一步說明,所謂達一定經營規模條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係指:
1.本人全年實際出售農產品銷售金額達新臺幣25萬元以上或為全年出售農產品達前開金額,投入農業生產資材達新臺幣15萬元以上。
2.農業用地經營規模達中央主管機關所定實耕者經營規模認定基準。(例如:水稻2公頃)
農業部強調,農保為實際從事農業工作農民參加之在職社會保險,所保障對象為實際從事農業工作且以農為業者。為核發從農工作證明,該部各改良場將會同農業用地坐落所在地農會、鄉(鎮、市、區)公所及農糧署各區分署,派員辦理現地勘查,並進行口頭詢問,以確認申請者確有實際耕作,其過程相當公正且嚴謹。
農業部補充,為使實際耕作農民享有適足社會經濟安全保障,該部已完備3保1金制度,並陸續修正農保加保資格,自107年起推動以口頭約定方式使用他人農地的農業生產工作者及服短役期退伍青農可申請參加農保,本次未符合毗鄰規定者之經營規模及加保方式,亦參照前開制度,相關制度已運作穩健。
農業部呼籲未實際從農者,切勿心存僥倖,認為有農地即可參加農保。農業部仍會持續精進農保資格審查作業,以保障實際從事農業耕作者權益,將農業資源投注於從事農業工作的農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