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董事(理事)、監察人(監事)之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教育訓練事宜
發佈日期:2024-11-22 09:00:00
發佈單位:臺北市
發佈部門:臺北市政府勞動局
原始連接:https://www.gov.taipei/News_Content.aspx?n=D0042A87C2F0270A&s=47DD32547B0ACED5
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3條第1項第2款、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準則第3條及同準則第9條之規定,考量董監事應優先實施性騷擾防治教育訓練之規定,係為強化其性別平等、性騷擾防治意識,以協助或監督事業單位性騷擾防治作為,爰兼任多家事業單位之董監事,其提出前一年度或當年度內已接受過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教育訓練及相關證明,或表明已預定接受其他事業單位或相關訓練單位所辦教育訓練者,事業單位於其實施教育訓練年度期程內,得不要求董監事重複參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