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新北市為辦理非屬森林副產物之竹筍、茭白筍及農業設施113年康芮颱風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及低利貸款地區
發佈日期:2024-11-22 00:00:00
發佈單位:板橋區
發佈部門:板橋區公所
原始連接:https://www.banqiao.ntpc.gov.tw/home.jsp?id=c20ffc1064376a3a&act=be4f48068b2b0031&dataserno=a871a62148a1fa21bd3f4101bfb2c93d
發佈日期:2024-11-22
截止日期:2024-12-03
發佈單位:板橋區公所
類 別:公告訊息
公告日期:2024-11-22
公告內容:
公告新北市為辦理非屬森林副產物之竹筍、茭白筍及農業設施113年康芮颱風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及低利貸款地區:
一、本次辦理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地區及項目如下:
(一)全市(深坑區除外):非屬森林副產物之竹筍。
(二)全市(三芝區及石門區除外):茭白筍。
(三)新店區:塑膠布溫網室-塑膠布(網)。
(四)樹林區:塑膠布溫網室-塑膠布(網)。
(五)土城區:塑膠布溫網室-塑膠布(網)。
(六)深坑區:塑膠布溫網室-塑膠布(網)。
(七)萬里區:塑膠布溫網室-塑膠布(網)。
二、受理期限及程序:
(一)自113年11月20日起至12月03日止,於公告地區轄內相關公所受理農民申請,並依公告事項及本辦法第十二條及第十九條規定辦理。
(二)例假日得照常受理申請,請相關公所宣導受災農民周知。
(三)個案如因天災或其他不應歸責於己之事由(如交通中斷或 通訊中斷等),致未能於受理期限內提出申請者,得於原因消滅後10日內,依行政程序法第五十條規定向鄉(鎮、 市、區)公所申請回復原狀,由公所核實認定後,逕予受理。
三、辦理現金救助部分:
(一)救助對象應為實際從事農作生產之自然人,且無本辦法第 五條第二項所定情事。
(二)辦理救助項目損害率達20%以上者,依救助額度予以救 助;未達20%者不予救助。
(三)長期作農產品於同曆年,救助以一次為限。
(四)救助額度依「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項目及額度」所定特 用作物(二)額度標準,每公頃為5萬5,000元。
四、其餘相關事項請詳見附件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