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嘉義縣為辦理大豆等作物113年康芮颱風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地區
發佈日期:2024-11-14 16:00:00
發佈單位:農業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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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連接:https://www.moa.gov.tw/theme_data.php?theme=publication&id=8219
農業部 公告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5日
發文字號 : 農糧字第1131027950號
主 旨:公告嘉義縣為辦理大豆等作物113年康芮颱風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地區。
依 據: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六條。
公告事項:
一、本次辦理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地區及項目如下:
(一)全縣:大豆、胡(芝)麻、毛豆。
(二)溪口鄉:落花生、食用番茄、花椰菜、青花菜、甜椒(彩色甜椒除外)、辣椒。
(三)朴子市:綠豆、洋蔥。
(四)布袋鎮:食用番茄、辣椒。
(五)大林鎮:食用番茄。
二、本次救助額度以「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項目及額度」所定救助額度辦理,依下列額度予以救助:
(一)綠豆、大豆(雜糧二):每公頃2萬8,000元。
(二)落花生、胡(芝)麻(雜糧三):每公頃3萬元。
(三)毛豆(蔬菜一):每公頃2萬9,000元。
(四)青花菜、辣椒、花椰菜(蔬菜二):每公頃4萬1,000元。
(五)洋蔥、甜椒(彩色甜椒除外)(蔬菜三):每公頃4萬6,000元。
(六)食用番茄(蔬菜四):每公頃5萬1,000元。
三、救助對象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符合本辦法第五條規定之農民。
(二)辦理救助項目損害率達20%以上者,依救助額度予以救助;未達20%者不予救助。
(三)短期作農產品於同產季,救助以一次為限。
四、本案現金救助之作業程序及期限,依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辦理,請相關公所自113年11月16日起至11月29日止,受理農民申請辦理現金救助,假日得照常受理農業天然災害救助申請。
部長 陳 駿 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