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新北市為辦理非屬森林副產物之竹筍、茭白筍及農業設施113年康芮颱風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地區
發佈日期:2024-11-18 16:00:00
發佈單位:農業部
發佈部門:
原始連接:https://www.moa.gov.tw/theme_data.php?theme=publication&id=8229
農業部 公告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9日
發文字號 : 農糧字第1131028212號
主 旨:公告新北市為辦理非屬森林副產物之竹筍、茭白筍及農業設施113年康芮颱風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地區。
依 據: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六條。
公告事項:
一、本次辦理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地區及項目如下:
(一)全市(深坑區除外):非屬森林副產物之竹筍。
(二)全市(三芝區及石門區除外):茭白筍。
(三)新店區:塑膠布溫網室-塑膠布(網)。
(四)樹林區:塑膠布溫網室-塑膠布(網)。
(五)土城區:塑膠布溫網室-塑膠布(網)。
(六)深坑區:塑膠布溫網室-塑膠布(網)。
(七)萬里區:塑膠布溫網室-塑膠布(網)。
二、本次救助額度以「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項目及額度」所定額度標準辦理,依下列額度予以救助:
(一)非屬森林副產物之竹筍(蔬菜二):每公頃4萬1,000元。
(二)茭白筍(蔬菜四):每公頃5萬1,000元。
(三)塑膠布溫網室-塑膠布(網):每0.1公頃1萬5,000元。
三、救助對象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符合本辦法第五條規定之農民。
(二)辦理救助項目損害率達20%以上者,依救助額度予以救助;未達20%者不予救助。
(三)短期作農產品於同產季或長期作農產品於同曆年,救助以一次為限。
四、本案現金救助之作業程序及期限,依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辦理,請相關公所自113年11月20日起至12月3日止,受理農民申請辦理現金救助,假日得照常受理農業天然災害救助申請。
部長 陳 駿 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