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民國95-97年列冊管理滿15年之未辦繼承登記案件移請財政部國有財產署辦理標售乙案
發佈日期:2024-11-15 02:20:00
發佈單位:雲林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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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連接:https://huwei.yunlin.gov.tw/News_Content.aspx?n=20380&s=501158
一、依據未辦繼承登記土地及建築改良物列冊管理作業要點第13點規定辦理。
二、依前開要點規定;「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就列冊管理之土地及建物,應於列冊管理期滿前清查是否屬公共設施用地。前項經清查屬公共設施用地者,應函詢主管機關或需地機關有無價購或徵收計畫。主管機關或需地機關有價購或徵收計畫者,暫緩移送標售...。第一項所稱公共設施用地如下:(一)都市計畫法第42條第1項各款規定之公共設施用地。(二)非都市土地經編定為交通、水利用地。」,合先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