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82條之3簽證建物標示圖免辦理建物第一次測量,可有效縮短案件辦理時間及減少作業規費。
發佈日期:2024-11-14 00:00:00
發佈單位:南投縣
發佈部門:地政處
原始連接:http://www.nantou.gov.tw/big5/news_content.php?dptid=376480000&cid=75&id=158542
為提高行政效率申辦建物第一次測量登記案件時,除了可由地政事務所辦理實地測量或轉繪外,亦可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82條之2、第282條之3條規定,由開業之建築師、測量技師、地政士或其他與測量相關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以轉繪或簽證方式辦理,達成簡政便民之目標。
建物第一次測量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82條之3規定辦理,免通知實地測量。依建物使用執照核發,所繪製之建物位置圖及平面圖,經地政事務所核對後發給建物測量成果圖,除可縮短案件辦理時間,相較於由地政事務所辦理實地測量或轉繪,更可減少作業規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