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說明有關河川區域內申請人經許可種植植物後,如以代耕方式辦理,是否屬違反水利法第91-2條第1項第8款規定之禁止轉讓案
發佈日期:2024-11-14 11:04:03
發佈單位:北屯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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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查水利法第78-1條規定,河川區域內種植植物應經許可,爰欲於河川區域內種植者,需提出申請,各河川管理機關再依據河川管理辦法及河川區域種植規定針對申請人資格、種植位置及種植內容進行審核,皆符合規定時再核發許可書,此許可係行政機關基於職權所為之公法上單方行為,為授益行政處分,與一般租賃契約不同。二、 如原許可使用人將農業經營權利及土地維管義務移轉他人時,相關權利義務主體於實質上已有變更,自屬河川區域內許可種植行為之轉讓,已違反水利法第91-2條第1項第8款規定。三、 惟查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5款規定,委託代耕係指自行經營之家庭農場,僅將其農場生產過程之部分或全部作業,委託他人代為實施者,尚非轉移農業經營權力,自無違反水利法第92-1條第1項第8款規定之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