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宣導劇毒性成品農藥販售、使用規定及相關注意事項
發佈日期:2024-10-25 16:41:31
發佈單位:北屯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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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農藥管理法第31、32條規定,農藥販賣業者應將劇毒性成品農藥以專櫥加鎖貯存於安全地點,另應注意其購買者須年滿18歲,並符合下列資格條件之一:(一)農藥生產業者、農藥販賣業者或代噴農藥業者;(二)與農藥管理、農業生產、植物保護有關之政府機關(構)、學校民間團體;(三)具有農民健康保險身分之農民;(四)其他從事農業生產或植物保護、並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者。倘農藥販賣業者違反前述規定,依據同法第52條可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二、復依農藥管理法第33條及農藥使用及農產品農藥殘留抽驗辦法第3條規定,使用農藥者應按農藥標示記載之使用方法及其範圍施藥,倘違反規定,依農藥管理法第53條可處新臺幣1萬5千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三、另成品農藥標示皆有記載農藥普通名稱、預防中毒及解毒方法、危害圖式、危害防範圖式、警示語及危害警告訊息、儲藏及使用時應注意事項等內容供使用者知悉。本署「農藥資訊服務網」亦提供已核准之最新農藥標示資料供民眾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