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民眾勿違規架設獸鋏、陷阱獵捕野生動物。
發佈日期:2024-01-05 00:50:00
發佈單位:鹿草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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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連接:https://lutsau.cyhg.gov.tw/News_Content.aspx?n=163&s=1156079
說明:
一、依據農業部112年12月25日農授林業字第1120731155號函辦理。二、查野生動物保育法第19條第1項第6款,獵捕野生動物不得使用陷阱、獸鋏或特殊獵捕工具為之。違者獵捕一般類動物可處新臺幣6萬至30萬元罰鍰;獵捕保育類動物可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金。三、除野保法第21條第1項各款之情形或第21之1條原住民族基於傳統文化、祭儀或自用等之必要者經申請許可後,始得使用前項所述之獵捕方法為之。四、如有未經許可設置獸鋏或陷阱獵捕野生動物之違法行為,請通報嘉義縣政府查緝並拆除銷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