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節將至,為有效防範非洲豬瘟入侵及其他疫病發生,惠請輔導養豬業者依說明事項確實辦理
發佈日期:2024-02-02 06:51:00
發佈單位:鹿草鄉
發佈部門:
原始連接:https://lutsau.cyhg.gov.tw/News_Content.aspx?n=163&s=1160228
說明:
一、惠請輔導轄區養豬業者落實下列各項防護措施:
(一)請告戒親友、移工勿自國外攜帶、郵寄或境外網購檢疫
物回國,降低非洲豬瘟等重大動物疫病入侵風險。
(二)為確保豬隻健康安全,切勿讓自疫區回國之親友、移工
進入場內。
(三)落實畜牧場生物安全措施、人車管制應確實,車輛進入
場內前應徹底消毒後方可放行。
(四)每週應至少消毒1次,冬季建議應於接近中午氣溫回升時
進行消毒,並注意濕度變化。
(五)應為運豬車司機準備場內專用雨鞋,並督促每次載運豬
隻至肉品市場或屠宰場後應徹底清洗消毒車輛(各縣市
防疫單位在各地肉品市場、屠宰場均備有清洗及消毒設
備),以避免傳播疾病。
(六)畜牧場及畜舍出入口應設置消毒踏槽,消毒水應經常更
換,工作膠鞋應刷洗後浸泡消毒水30秒以上。
(七)注射筒、針頭及器械應經常更換、清洗及消毒(蒸煮滅
菌)。
(八)畜舍應保持通風良好及適當保溫,冬季應加強幼畜之保
溫措施,注意通風是否順暢,避免溫差過大,致使豬隻
因緊迫抵抗降低而誘發疾病。
(九)切勿購買來路不明動物及疫苗,避免引入病原。
(十)注射疫苗或畜舍消毒時須詳實記載於衛生管理工作紀錄
簿。
(十一)每日自主觀察場內豬隻健康情形,如發現異常情形,
應立即通報所在地公所及本所協助處置,以降低損
失。
二、民眾自3年內曾發生非洲豬瘟國家攜帶豬肉產品入境經查
獲,第一次裁處新台幣20萬元,第二次(含以上)處新台幣
100萬元;違規輸入肉類製品者,將依法處7年以下有期徒
刑,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請國人切勿以身試
法。
三、另請轉知養豬業者(經直轄市、縣(市)環境保護主管機關
依廢棄物清理法規定核准再利用者,不在此限)切勿搬運
廚餘、動物性廢渣、畜禽下腳料至豬隻飼養場所,違反者
依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裁罰5萬元以上100萬以下元罰緩;
廚餘等廢棄物亦不得使用於豬隻飼料或飼料添加物之物
質,違反規定者依飼料管理法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
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