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鰻苗捕撈漁期業於本(113)年2月29日結束,依 「鰻苗漁期捕撈管制規定」除花蓮縣及臺東縣外,其他縣 市轄屬距岸三浬內海域、潮間帶及河口水域,自113年3月 1日起至10月31日止禁止以任何方式捕撈鰻苗,請貴所 (會、社)協助宣導遵守管理規定,所架設鰻苗捕撈網具 應即移除,請查照。
發佈日期:2024-03-11 00:21:00
發佈單位:鹿草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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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連接:https://lutsau.cyhg.gov.tw/News_Content.aspx?n=163&s=1164024
說明:依據「鰻苗捕撈漁期管制規定」(詳附件)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