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發有關申請113年度(即113年11月1日至114年10月31日止)鰻魚放養許可事宜。
發佈日期:2024-10-17 02:11:00
發佈單位:鹿草鄉
發佈部門:
原始連接:https://lutsau.cyhg.gov.tw/News_Content.aspx?n=163&s=1208711
說明:
一、依據鰻魚放養管理及應遵行事項(以下簡稱本事項)、農業部漁業署113年9月26日漁四字第1131546559號函辦理。
二、養鰻業者(包括「稚鰻育成業者」及「成鰻養殖業者」),應依本事項規定取得許可,始得放養鰻魚。倘未經許可放
養鰻魚,農業部漁業署得依漁業法第65條規定,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合先敘明。
三、請周知養鰻業者應於旨揭期間,依本事項第5點規定,向所屬鰻魚生產合作社或保證責任台灣區鰻蝦生產合作社聯合
社申請鰻魚放養許可,並應填具申請書及檢附相關文件如下:
(一)養鰻業者之國民身分證影本;屬法人者應檢具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二)土地使用權利證明文件:
1、土地登記謄本及地籍圖謄本。
2、屬都市土地者,應另檢附都市計畫土地使用登記證明。
3、如非所有權人應檢附租賃契約等土地使用權利證明文件。
(三)近5年放養實績證明文件。(取得前一年度之鰻魚放養許可文件者、近5年曾完成養殖漁業放養量申(查)報者、
或近5年曾為依外銷養殖鰻魚生產管理證明核發要點出口鰻魚之供貨人,免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