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協助我國養殖石斑魚拓展外銷市場,請加強宣導周知漁民儘速依「輸銷石斑魚養殖場及中轉場登錄管理作業要 點」申請登錄管理作業。
發佈日期:2024-10-17 08:06:00
發佈單位:鹿草鄉
發佈部門:
原始連接:https://lutsau.cyhg.gov.tw/News_Content.aspx?n=163&s=1208748
說明:
一、依據農業部漁業署113年10月9日漁四字第1131546730號函辦理。
二、因應中國大陸於102年要求我國輸陸石斑魚養殖場應進行登錄管理作業,爰前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12年8月1日改制為
農業部)於103年3月28日訂定「輸大陸地區石斑魚養殖場登錄管理作業要點」(下稱輸陸作業要點),以協助我國養殖
漁民順利輸銷石斑魚至中國大陸。112年農業部為進一步協助養殖漁民擴大石斑魚國際市場,於同年10月24日訂定
「輸銷石斑魚養殖場及中轉場登錄管理作業要點」(下稱輸銷作業要點),以輔導其生產符合各輸銷國或地區規範之優質石斑魚。
三、查前述輸銷作業要點已含括中國大陸、香港等地區,爰為整合我國石斑魚輸銷作業規範,農業部預於本(113)年12月
31日廢止前述輸陸作業要點,爰為維護已登錄合格之養殖漁民權益,請加強周知養殖漁民儘速依輸銷作業要點申請
登錄管理,以維持其輸銷石斑魚登錄合格名單。前述登錄合格名單可至農業部漁業署網站查詢(農業部漁業署首頁/
訊息公告/公告資訊),倘養殖漁民有疑問可電洽下列輔導單位:
(一)財團法人台灣養殖漁業發展基金會(02-33938008#17,承辦人:何先生)。
(二)國立高雄科技大學水產養殖學系鄭安倉教授實驗室(07-3617141#23718、23709,承辦人:羅小姐、陳小姐)。
四、另為確實勾稽漁船運搬養殖石斑活魚總量及已登錄合格之養殖魚塭單位面積產量,請宣導已登錄合格之養殖漁民應
依「養殖漁業放養申報作業及審查要點」辦理放養申報作業,倘其放養申(查)報資料非屬已登錄合格之養殖漁民或
列為共同經營人者,則請其儘速辦理異動申報或洽本府由查報員赴養殖所在地辦理養殖現況調查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