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有機農業生產輔導計畫之「生產及加工設備輔導計畫」研提作業
發佈日期:2024-03-24 23:59:00
發佈單位:義竹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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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連接:https://yijhu.cyhg.gov.tw/News_Content.aspx?n=815&s=1165839
一、 依據農業部農糧署南區分署113年3月19日農糧南資字第1131339142號函辦理。
二、 本計畫依據「有機農業生產輔導計畫補助原則」辦理,初(複)審、計畫彙整及核定等作業期程,說明如下:
(一) 補助作業程序:
1、 申請人填具申請表,向輔導單位提出申請,受理農友申請作業期間應至少30日,經彙整後於113年4月30日前函送地方政府進行初審,逾期不予受理。
2、 地方政府初審完成後,於113年5月20日前函送農糧署南區分署進行複審。
3、 農糧署南區分署於113年5月底前將複審結果函復地方政府,據以研提計畫,預計113年6月底前完成計畫核定。
(二) 補助原則及優先順序:
1、 個別農民申請項目與「省工高效及碳匯農機補助計畫」或「農糧作物生產設施與設備計畫」補助項目相同者,視年度預算納入補助。
2、 申請共同使用補助,應檢附共同使用證明文件,如班會紀錄、共同使用規範等。
3、 補助優先順序為農民、產銷班、農民團體、農企業(僅限申請加工設備)等,並依3年內(111年至113年)補助佔比(累計補助金額/總補助上限),由低至高依序補助。
三、 申請文件審查補充注意事項如下:
(一) 申請書請詳實填報購置用途及放置地點等各項欄位資 料。
(二) 冷藏庫設置規格項目之放置地點應符合土地法令規定合 法使用,爰為審查是否符合土地法令規定合法使用,請 提供放置場域之地段號資料及建物合法使用文件等資料 俾供審查。
(三) 申請本計畫之其他補助項目者,倘申請人戶籍所在地與生 產田區分處不同縣市轄區之申請補助案件,請輔導申請人 向生產田區所在地之縣市地方政府提出申請。
四、 檢附農業部主管計畫補助基準、小地主大專業農設備補助基準表、113年省工高效及碳匯農機補助實施計畫及牌型一覽表各1份供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