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縣政府 函文 宣導 周知 轄內 宗教團體 未合法宗教建築儘速完成合法化,以維護其土地使用之權益,請查照。
發佈日期:2024-01-23 06:01:00
發佈單位:朴子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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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連接:https://puzi.cyhg.gov.tw//News_Content.aspx?n=9526&s=1159083
一、依據 嘉義縣政府 113 年 1 月 16 日 府民禮字第 1130013691 號 暨 內政部 113年 1 月 10 日台內宗字第 1120227760 號函辦理。
二、依國土計畫法第 23 條規定,國土計畫全面實施後,屆時除實施都市計畫或國家公園計畫之範圍,仍依都市計畫法、國家公園法及其相關法規實施管制外,現行非都市土地將由內政部國土管理署訂定「國土計畫土地使用管制規則」進行管制,據該署目前規劃方向,既有容許宗教建築使用之土地,即原依區域計畫法編定之甲種、乙種、丙種建築 用地、遊憩用地、特定目的事業用地,原則得免經申請繼續使用。
三、基於一般農業區農業用地、山坡地保育區農業用地及其他非屬第 1 級環境敏感地區之非都市土地尚可申請變更作宗教建築使用,爰請 宗教團體 位於上開類型土地之未合法宗教建築,儘速依現行法令規定提出申請,早日完成土地及建物合法化,以維護其土地使用之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