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受理申請114年度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總清查舊案)
發佈日期:2024-10-07 07:32:00
發佈單位:朴子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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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連接:https://puzi.cyhg.gov.tw//News_Content.aspx?n=9526&s=1207488
一、設籍且實際居住在本市民眾,有下列三項規定情況之一者,可向各里辦公處提出低收入戶申請:
(一)家庭應計算人口均無工作能力,且無收入及財產(其現住屋及所座落之基地公告現值合計未超過十萬元者,視為無財產)。
(二)家庭應計算人口有工作能力者在總人口數三分之一以下,且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家庭應計算人口,每人每月在最低生活費三分之二以下。
(三)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家庭應計算人口,每人每月逾最低生活費三分之二,且在最低生活費以下。
二、114年度最低生活費用為新臺幣1萬5,515元;低收入戶動產每人9萬5,000元為限;不動產限額為每戶373萬元。
三、設籍在本市民眾,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不超過最低生活費1.5倍,家庭財產未超過中央、直轄市主管機關公告之當年度一定金額者,可向各里辦公處提出中低收入戶申請。
四、114年度最低生活費1.5倍為新臺幣2萬3,273元;中低收入戶動產每人14萬2,500元為限;不動產限額為每戶560萬元。
五、114年度總清查期間存摺需檢附自112年10月3日至113年10月2日期間之交易明細。
六、113年度符合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規定者,請於113年10月4日起,檢附相關資料向各里辦公處申請114年度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