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申請核准設置綠能設施之農地符合農用規定者仍可課徵田賦
發佈日期:2024-11-13 00:00:00
發佈單位:南投縣
發佈部門:稅務局
原始連接:http://www.nantou.gov.tw/big5/news_content.php?dptid=376480000&cid=75&id=158517
近來農地種電蔚為風行,南投縣政府稅務局表示,農地設置太陽能光電設施,依據「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規定,取得合法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證明文件,並經能源主管機關依能源相關法令同意備查,且持續作農業使用,仍可適用土地稅法第22條規定課徵田賦(目前停徵)。
該局進一步說明,所謂「農業用地」必須同時符合「農地及農用」才可以課徵田賦。農地上設置再生能源設施,且在太陽能板設施底下仍有種植作物等農業經營使用,不影響設施內動植物生長或是施設於養殖用地上,作漁電共生,結合農業經營,始有課徵田賦之適用。若是直接架設於地面上,非與農業設施結合之綠能設施,因非做農業使用,該部分面積要改課地價稅。
民眾如對地價稅之核課尚有任何疑義,歡迎撥打該局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496969洽詢。【以上廣告由南投縣政府稅務局提供】
撰稿人:林維萱
單位名稱:南投縣政府稅務局竹山分局
職 稱:分局主任
姓 名:梁梅珠
連絡電話:(049)2642053分機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