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委員會114年度海洋文化領航計畫徵件公告
發佈日期:2024-10-28 00:00:00
發佈單位:海洋委員會
發佈部門:
原始連接:https://www.oac.gov.tw/ch/home.jsp?id=67&parentpath=0,6&mcustomize=bulletin_view.jsp&dataserno=202410250002&mserno=202401240001
主旨:海洋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鼓勵地方政府、公私立學校、大專校院、民間團體、社教及博物館所參與海洋文化溯源,梳理及建立海洋知識架構,以活化運用在地海洋文化,凝聚海岸聚落共識,透過出版、技藝傳承、國際交流、藝文創新等面向,提升在地海洋文化論述、內涵與永續性,讓海洋文化成為地方永續發展之基石,俾達成發揚海洋文化及永續發展之目標。
依據:
一、海洋委員會對學校及民間團體補捐助處理原則。
二、海洋委員會促進地方政府推動海洋事務補助作業要點。
三、海洋委員會復振航海文化力中長程計畫。
公告事項:
一、依照上開規定,請欲提出補捐助申請者,配合下列事項辦理:
(一)申請日期:即日起至113年12月31日止。
1.應於申請期限內完成「網路申請」及「寄送紙本文件」(以郵戳為憑,親自送達者以本會收文登錄日期為憑)。
2.民間團體、學校、博物館及社教館所申請網址:https://forms.gle/ZJ1NPAYkWWQptufq6
3.地方政府申請網址:「海洋事務補助計畫管理資訊系統」 (網址:https://subsidy1.oac.gov.tw/OACFront/)
(二)補助項目:
1.薪傳
(1)航海智慧轉譯類
調查盤點傳統船舶匠師技藝與製造技術,或針對在地特有、於海上移動之針路口訣、觀星辨位與水路航道等海洋知識,進行現代科技詮釋、科普書寫或造船計畫圖譜等資料編撰,出版專書。
(2)海岸聚落發展類
保存或詮釋海岸聚落溯源之記憶、史料及智慧,透過田野調查、文獻整理、記錄與書寫等手法,呈現在地獨特的用海知識、文史脈絡、涉海傳統技藝、技術或特色海洋生活風貌,出版專書。
(3)圖文繪本創新類
運用手工造船技藝或技術,傳統航海或用海智慧、技藝或技術,海岸文史脈絡,特色海洋生活風貌等為題材,經由圖文創作、繪本或漫畫等形式,創新呈現臺灣的海洋文化內容。
2.船藝
(1)造舟技藝傳承類
舉辦造舟技藝傳承、航海知識傳習、傳統船舶製造技術之課程計畫,包含但不限營隊、研習或工作坊等形式,藉由實作、觀察與體驗等方式培養民眾在造舟或航海方面之知識、思維與實踐能力。整體課程至少18小時,實作至少佔6小時,招募至少15名學員。另須透過動態影像紀錄與詮釋全案技藝傳承或知識傳習之歷程。
(2)航海實踐交流類
以歷史航線、海路遷徙與造舟技藝為核心議題,舉辦舟船航行或國內、國際交流活動,藉以復振臺灣航海文化,推展造舟技藝或航海知識之實踐與交流。舟船航行須以實踐歷史航線或水路航道為基礎,交流活動包含但不限論壇、座談會或專題研討會。
3.藝海
(1)海洋主題創作類
以涉海歷史場景、海岸聚落文史脈絡、用海、航海、造舟智慧、技藝、技術或特色海洋風貌等為主題,規劃執行表演藝術節目(包括舞蹈、戲劇、音樂等)或視覺藝術、新媒體內容、文學、電影、展覽或其他藝文創作計畫。
(2)海洋藝文扎根類
跨域整合在地資源,以海洋為核心議題,針對文學、美術、音樂、舞蹈、戲劇或電影等藝文領域,規劃文化體驗內容,擴大海洋藝文參與人口。
(三)補助(合作)對象及資格條件:
1.地方政府。
2.依法設立登記或立案之非營利財團法人、社團法人及其他人民團體、公私立學校、大專校院。
3.公立之博物館及社教館所。
4.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為不符申請資格:
(1)五年內曾有執行政府計畫之重大違約紀錄者。
(2)三年內因執行政府計畫受停權處分,且停權期限尚未屆滿者。
(3)欠繳應納稅捐尚未繳清者。
(四)補助經費用途:
1.採競爭型審查機制,計畫以114年度執行為限。
2.同一申請單位每年每一類別至多1案,倘同一單位獲不同類別計畫補助或合作經費時,活動不得併案辦理。
3.本補助或合作計畫為經常門費用,受補助或合作單位不得將本計畫補助經費運用於購置金額1萬元以上之資本門支出(如材料費、機具費等);以配合款自行支應資本門費用者,不在此限。
4.本計畫補助或合作分攤經費以計畫執行所需之業務費為原則,包括通訊費、運費、國內旅費、租金(不含房租)、保險費、臨時人員酬金(如清潔、安全維護、調查、資料建檔等勞務服務費或潤稿、編輯、印刷、排版、設計等專業服務費)、酬勞性費用(如講座鐘點費、出席費與稿費等)等業務費,不包括硬體設備採購、媒體宣傳費、水電費、專職人員薪資、獎金與行政管理費等費用。
5.各項補助或合作分攤經費請參考「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各機關聘請國外顧問、專家及學者來臺工作期間支付費用最高標準表」辦理。
6.臨時人員酬金不得低於勞動基準法所訂之最低基本工資或時薪標準,且不得逾總補助或合作分攤經費30%。
7.補助申請單位為民間團體或學校者,配合款比例應為計畫總經費之5%以上;補助申請單位為地方政府者,配合款則依地方財政分級編列配合款;合作申請單位之分攤比例應為計畫總經費之20%以上。
8.基於避免重複補助,申請者如以同一或類似之計畫申請並獲本會及所屬機關補助者,本會不再重複補助。若於核定後查知該計畫內容有重複補助之情事,本會將取消補助並追回補助款。
(五)審查辦法:依本會114年度復振航海文化力-海洋文化領航計畫2.0申請須知第8點規定辦理審查。
(六)經費額度
1.補助/合作經費:
(1)地方政府原則每案最高補助經費300萬元。
(2)公立之博物館及社教館所原則每案最高合作經費200萬元。
(3)公私立學校、大專校院原則每案最高補助經費100萬元。
(4)財團法人、社團法人及其他人民團體原則每案最高補助經費50萬元。
(5)經審查決議具重要意義之提案,不在此限。
2.本會得視徵收件情形及業務推動需求,簽奉權責長官核定後,流用(勻支)補助及合作總經費上限。
3.本案執行經費俟立法院完成預算審議程序後始得動支,倘114年度預算經立法院刪除或刪減預算金額,補助、合作金額將配合調整。
二、申請時請填具「未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切結書」,如申請補助者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第3條之公職人員或公職人員之「關係人」,應依同法第14條第2項規定,於申請時檢具「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本機關(單位)於補助行為成立後,將填寫「身分關係事後公開表」,並將該表連同前開身分關係揭露表公開於相關網站,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規定,未主動據實揭露身分關係者,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
三、其他未盡事宜依《本會114年度海洋文化領航計畫徵件申請須知》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