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供社會住宅或公益出租房屋之土地無土地增值稅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適用
發佈日期:2024-11-13 00:00:00
發佈單位:南投縣
發佈部門:稅務局
原始連接:http://www.nantou.gov.tw/big5/news_content.php?dptid=376480000&cid=75&id=158513
南投縣政府稅務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將名下供社會住宅或公益出租房屋之土地出售時,土地增值稅無法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請納稅義務人多加注意。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現行法令規定,如民眾將名下房屋出租給社會或經濟弱勢族群,經政府核定符合資格者,可以享受地價稅及房屋稅租稅減免優惠,惟該租稅優惠僅限於出租期間之地價稅及房屋稅,不包含出售時該房屋坐落土地之土地增值稅。是以土地所有權人如出售供社會住宅或公益出租房屋坐落之土地時,因確有出租情事,不符合土地稅法第34條第2項或第5項規定之自用住宅用地要件,自無法適用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民眾如尚有土地增值稅之疑問,可向稅務局或該局埔里、竹山兩分局洽詢,稅務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496969。(以上廣告由南投縣政府稅務局提供)
撰稿人:施志勇
單位名稱:南投縣政府稅務局土地稅科
職稱:科長
姓名:洪雅琪
連絡電話:(049)2222121分機1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