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保官細心協助,主動退還稅款百餘萬元,全面防護納稅者權益
發佈日期:2024-09-18 08:00:00
發佈單位:財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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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納稅者遇有稅捐爭議或尋求行政救濟之相關疑義時,可向各稅捐稽徵機關申請納稅者權利保護事項,由納保官協助進行溝通協調及相關疑義解答。面對各類稅捐爭議案件,納保官本著中立客觀及專業知識居中協處,秉持對納稅者有利不利事項均予注意,細心研析案情並綜觀整體因素,協助稽徵機關為正確判斷,維護納稅者權益。 中區國稅局納保官近期協處案例之一,甲君綜合所得稅自行申報所得淨額479萬餘元,並繳納稅額117萬餘元,其中列報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1萬4千餘元,因該局查無其有金融機構利息所得資料,原查乃剔除該筆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應補稅額5千餘元;嗣甲君主張確有獲取銀行利息所得並已併同申報所得稅,不應補稅。納保官得知徵納雙方產生歧見,主動協助溝通,經研析相關資料發現,甲君該年度綜合所得稅基本所得清單列有海外利息所得1萬4千餘元及海外財產交易所得473萬餘元,且與其自行申報之銀行利息所得及財產交易所得金額相同,納保官研判甲君極可能誤將海外所得申報為境內所得,本於對納稅者有利不利事項均予注意之規定,經與甲君聯繫,瞭解其申報之財產交易所得係透過銀行購買基金贖回利得,因此輔導甲君提供所得相關資料,另洽銀行提供甲君前開海外利息所得及財產交易所得明細資料;經核對確認甲君將海外利息及財產交易所得誤報為境內所得,經該局重行審酌及計算後,核定甲君該年度所得淨額36萬餘元、基本所得額511萬餘元、應退稅額118萬餘元。甲君原訴求不應補稅5千餘元,幸經納保官全面檢視案件,得以避免因其自行申報錯誤致溢繳稅款情事,落實維護納稅者權益。 該局呼籲,民眾如有稅捐爭議需要納保官協助,可至該局網站(網址https://www.ntbca.gov.tw)「納稅者權利保護專區」,查詢納保官姓名、聯絡電話及申請方式,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組 陳青穗 電話:(04)23051111轉8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