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稅園區之應施檢驗保稅貨品,輸往課稅區時應檢附輸入許可證明
發佈日期:2024-11-12 01:56:57
發佈單位:財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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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連接: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d966d572e625439ba3c1da378900dfbe
高雄關表示,科技產業園區、科學園區及農業科技園區廠商以B6報單進口保稅之原料、機器設備及轉運用貨品,如屬應施檢驗商品,於報關時可免填報檢驗文件號碼,直接輸入至各保稅園區,惟此類貨品如再以原型態輸入國內,仍應向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申請檢驗,取得輸入許可證明後,才能以G2報單申報輸往課稅區。 該關進一步說明,應檢附輸入許可證明之保稅貨物,配合不同主管機關法令規定,會有不同查核時間點,因商品檢驗係為保護國內市場消費者,查核輸入許可證明時間點為該類貨物進入課稅區時,易使廠商誤解以為應施檢驗之保稅貨品可免證輸入各保稅園區,亦可免證輸往課稅區,籲請廠商特別注意,避免一時疏忽而延誤通關時效或受罰。 業務承辦單位:高雄關嘉南分關 聯絡人:戴志維 電 話:(07)361-2804#101 新聞稿聯絡人:林課員 電話:(07)562-8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