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課】花蓮縣動植物防疫所加強宣導劇毒性成品農藥販售、使用規定及相關注意事項
發佈日期:2024-11-12 00:00:00
發佈單位:玉里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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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課】花蓮縣動植物防疫所加強宣導劇毒性成品農藥販售、使用規定及相關注意事項
一、依據花蓮縣動植物防疫所113年11月4日花動植字第1130005198號函辦理。
二、查農業部(改制前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07年1月25日農防字第1071488023號函公告,我國現行有57%好達勝袋劑、55%好達勝片劑、57%好達勝片劑、10%托福松粒劑、10%福瑞松粒劑、10%歐殺滅溶液、66%磷化鎂片劑、56%磷化鎂產氣劑及40%芬滅松乳劑等9種劇毒性成品農藥,合先敘明。
三、 依據農藥管理法第31、32條規定,農藥販賣業者應將劇毒性成品農藥以專櫥加鎖貯存於安全地點,另應注意其購買者須年滿18歲,並符合下列資格條件之一: (一) 農藥生產業者、農藥販賣業者或代噴農藥業者。 (二) 與農藥管理、農業生產、植物保護有關之政府機關(構)、學校民間團體。 (三) 具有農民健康保險身分之農民。 (四) 其他從事農業生產或植物保護、並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者。倘農藥販賣業者違反前述規定,依據同法第52條可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
四、 復依農藥管理法第33條及農藥使用及農產品農藥殘留抽驗辦法第3條規定,使用農藥者應按農藥標示記載之使用方法及其範圍施藥,倘違反規定,依農藥管理法第53條可處新臺幣1萬5千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五、 另成品農藥標示皆有記載農藥普通名稱、預防中毒及解毒方法、危害圖式、危害防範圖式、警示語及危害警告訊息、儲藏及使用時應注意事項等內容供使用者知悉。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農藥資訊服務網」亦提供已核准之最新農藥標示資料供民眾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