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為辦理113年康芮颱風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及低利貸款地區,自113年11月3日起至11月15日止
發佈日期:2024-11-08 00:00:00
發佈單位:鳳林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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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連接:https://www.fonglin.gov.tw/News_Content.aspx?n=3794&s=167761
花蓮縣為辦理113年康芮颱風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及低利貸款地區,自113年11月3日起至11月15日止
行政院農業部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1月2日
發文字號:農糧字第1131110161號
主旨:公告花蓮縣為辦理113年康芮颱風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及低利貸款地區,自113年11月3日起至11月15日止(受理最後一日如逢假日,則順延至次一上班日),受理農民申請辦理現金救助,並依照公告事項相關規定辦理。
依據: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6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農業部核定本鎮辦理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及低利貸款之地區及品項如下:
本辦法第六條附表-壹、農產業全品項。
二、救助對象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為實際從事農作生產之自然人,且無本辦法第5條第2項所定情事。
(二)每筆土地申請面積應達0.01公頃以上。
(三)辦理救助項目損害率達20%以上者,依救助額度予以救助;未達20%者不予救助。
(四)短期作農產品於同產季或長期作於同曆年,救助以一次為限。本田中後期稻米同期作已領取幼稻-本田初期現金救助者,應扣除已領取之救助。
***(五) 農產業全品項救助額度依「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項目及額度」辦理(如附表1),本田中後期稻米救助額度為每公頃新臺幣1萬8千元。***
三、本案現金救助之作業程序及期限,依本辦法第12條規定辦理,假日照常受理農業天然災害救助申請。
四、辦理低利貸款部分:
(一)救助對象應為實際從事農、林、漁、牧生產之自然人,且無本辦法第五條第六項所定情事。
(二)短期作農產品於同產季或長期作於同曆年,救助以一次為限。
(三)本次辦理農業天然災害低利貸款項目、額度及期限如附表2;貸款利率依中華郵政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減0.305%機動計息(目前為年息1.415%),並自113年8月1日起至114年1月31日止利息免予計收,由本部予以補貼。
(四)本貸款由貸款經辦機構依規定自行出資辦理,計畫編號為「113-01,類別:H」。
(五)申借本貸款之農民,應自公告之翌日起10個工作日內,依實際受損情況,向當地公所申請核發農業天然災害受災證明書(格式如附件1),並於該證明書核發之翌日起15日內,檢附該證明書及「農業天然災害低利貸款申請暨計畫書」(格式如附件2)向貸款經辦機構提出申請。
(六)貸款經辦機構應審酌農民實際受災情形及復建、復耕需要覈實貸放。
五、攜帶準備資料如下:
1.農民(申請人)身分證影本、印章。
2.金融存簿(轉帳手續費依各機構所訂費用收取)。
3.最近一個月內土地土地登記簿第一類謄本。
4.災害現場照片(含拍攝日期、相鄰田區、可識別田區位置之背景及衛星定位資訊,並自行標示田區坐落地段、地號)。
5.土地使用同意書或租賃契約書及承租範圍圖(非土地所有權人)
6.其他相關文件。(如:都市計畫內土地者,檢附土地使用分區等)
五、受理申請地點:本所農業課(上午8:00-12:00;下午1:00-5:00,假日照常受理,逾期不予受理)。
諮詢電話: 03-8762771#181186農業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