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團體以自然人名義登記不動產處理暫行條例」第5 條條文修正案,由2年延長為4年,請務必於115年6月9日前提出 申請,以維護其權益。
發佈日期:2024-08-19 00:00:00
發佈單位:燕巢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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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連接:https://yanchao.kcg.gov.tw/News_Content.aspx?n=8A41DA410698B9C5&sms=D4DE91793083CCAC&s=71A721C5B2F87E26
「宗教團體以自然人名義登記不動產處理暫行條例」第5 條條文修正案,由2年延長為4年,請務必於115年6月9日前提出 申請,以維護其權益。 [](# "列印[另開新視窗]")
一、旨揭修正案係延長暫行條例之申請期限,由2年延長為4年,請貴公所協助轉知所轄宗教團體,倘有不動產以自然人名義登記而尚未提出申請者,務必於115年6月9日前提出申請,以維護其權益。
二、修正案刊載於總統府公報第7735號(如需條文內容,請見總統府網站https://www.president.gov.tw公報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