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申請資訊(康芮颱風)
發佈日期:2024-11-03 00:00:00
發佈單位:池上鄉
發佈部門:農業觀光課
原始連接:https://www.cs.gov.tw//home/index.php/news/6988-2024-11-03-02-32-04
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申請資訊(康芮颱風)
農業部公告「臺東縣為辦理113年康芮颱風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及低利貸款地區」,即日起開始受理
◎本次辦理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地區及項目如下:
◆臺東縣全縣: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第六條附表-壹、農產業全品項。
◆臺東市、卑南鄉、鹿野鄉、關山鎮、池上鄉、金峰鄉、海端鄉、東河鄉、成功鎮及長濱鄉:本田中後期稻米
◆救助對象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符合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第5條規定之農民。
(二)辦理救助項目損害率達20%以上者,依救助額度予以救助;未達20%者不予救助
(三)短期作農產品於同產季或長期作農產品於同曆年,救助以一次為限。本田中後期稻米同期作已領取幼稻-本田初期現金救助者,應扣除已領取之救助。
(四)農產業全品項救助額度依「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項目及額度」辦理(如附表1),本田中後期稻米救助額度為每公頃新臺幣1萬8千元。
(五)農民申請救助項目之災損程度符合農業部112年12月1日農輔字第 1120024235 號公告之災損天氣參數,或災損嚴重由直轄市、縣(市)政 府認定並報農業部核定者,經查證具下列種植客觀文件之一,鄉(鎮、市、區)公所得免勘查:
1.改制前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12年6月26日農糧字第1121061028號函。
2.農民依農業部開發之「農產業天然災害現地照相 APP」拍攝當次災害之災損照片。
(六)農產業每筆土地申請面積應達0.01公頃以上。(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第5條第2項規定)
◆受理登記時間:
即日起至11月15日(五)之上班日,上午8:00-12:00下午1:30-5:30,受理窗口為本所農業觀光課
◆現金救助案承辦人:
本所農業觀光課謝小姐(089-862041#161)
◆農民申請現金救助應檢附文件如下:
(一)國民身分證、存款簿及印章。
(二)申請人非土地所有權人者,應檢附委託經營契約書或租賃契約書或土地使用同意書或國有土地租賃契約書(承租人與申請人須為同一人)。
(三)本所認為有必要時,得指定申請人檢附其他文件,如河川公地種植許可文件。
◆特別提醒:
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第12-1條規定:
(一)農民申請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主管機關或鄉(鎮、市、區)公所查證屬實,當次農業損失不予救助;已撥付救助款者,應以書面命農民限期返還,屆期未返還者,依法移送行政執行:
1.誤導鄉(鎮、市、區)公所勘查人員勘查與申報受災地點不符之地點。
2.申報受災地點未實際做農業生產使用或實際受災項目與申報項目不符。
3.申報項目損失率未達百分之二十。但以前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十二條之二第三款方式辦理救助,不在此限。
(二)農民有前項第一款或第二款情形,於下次發生農業天然災害救助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不予救助。但以前條第一項第三款方式辦理救助,有前項第一款或第二款情形者,其後三次不予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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