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康芮颱風外圍環流對部分地區造成災情,災害損失應於發生之次日起30日內,檢具損失清單及證明文件(如維修估價單及照片),辦理申報災害損失減免稅捐。
發佈日期:2024-11-01 00:00:00
發佈單位:公館鄉
發佈部門:財政課
原始連接:https://www.kungkuan.gov.tw/News_Content.aspx?n=3303&s=800430
因康芮颱風外圍環流對部分地區造成災情,災害損失應於發生之次日起30日內,檢具損失清單及證明文件(如維修估價單及照片),辦理申報災害損失減免稅捐。
一、如有受災請拍照存證,檢具損失清單及證明文件(如維修估價單及照片),災害損失應於發生之次日起30日內,辦理申報災害損失減免稅捐,以憑列報綜合所得稅、營利事業所得稅及營業稅。
二、檢附「災害損失申報須知」、「個人災害損失申報表」、「營利事業固定資產及設備報廢或災害申請書」、「營利事業原物料、商品變質報廢或災害申請書」及「小規模營業人扣除未營業日數申請書」」等相關資料及申請表單供參。
三、利用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主題專區/稅務專區/稅務行政/災害損失專區/災害損失申請書〕自行下載及列印相關書表,亦可採用線上申辦(https://www.etax.nat.gov.tw/主題專區/稅務專區/稅務行政/災害損失專區/災害損失線上申報),填寫後直接上傳災損照片,即完成申請報備手續。
四、如需諮詢,請洽該局,聯絡電話:(037)320063,綜所稅課轉分機223林先生,營所稅課轉分機115邱小姐,銷售稅課分機324林先生。傳真機號碼:(037)3200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