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縣琉球鄉公所114年度至115年度資源回收物標售案
發佈日期:2024-10-23 00:00:00
發佈單位:琉球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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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連接:https://www.pthg.gov.tw/liuchiu/News_Content.aspx?n=C93D5ACECADEA3FC&sms=E8AC9B9B413B4411&s=A7665D648BDCA06C
屏東縣琉球鄉公所114年度至115年度資源回收物標售案 發佈日期:113-10-23 資料來源:琉球鄉公所 .data_midlle img { max-width: 99% }
屏東縣琉球鄉公所114年度至115年度資源回收物標售案招標須知
一、依據:屏東縣政府環境保護局100年3月9日屏環廢字第1000005281號函辦理。
二、投標資格:凡登記有案之資源回收業廠商投標時應繳付之文件影本(註明與正本相符):
- 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業登記證明影印本
- 當年度公會會員證影印本
- 最近一期廠商納稅證明資料影印本
- 押標金票據
如證件審查不符視同不合格標(請與標單一起放入標封)。
三、領標日期及手續:凡具有前項資格之廠商均可自113年10月24日08:00起至113年10月28日17:00止在辦公時間內向本所行政課領取標單及標封,需繳交標單費用一百元或請自行於本所官網下載(網址:https://www.pthg.gov.tw/liuchiu/Default.aspx)。參加投標者將標單及投標資格影本備妥後連同押標金支票密封裝入已書明案號及標的名稱之標封內,於截標期限前寄達本所行政課或親自送達本所行政課;郵購者於截標前附回郵信封(郵資35元)向本機關(地址:屏東縣琉球鄉中福村行政路12號行政課總務)領取投標文件,郵遞投標或親自投標,每家廠商限領一份。投標廠商之投標文件送達招標機關指定地點:屏東縣琉球鄉中福村行政路12號(本所行政課)。
四、押標金及履約保證金:
1.押標金:新台幣伍萬元整。
2.押標金開立「屏東縣琉球鄉公所」支票,未得標者,由廠商蓋章領回,投標金額其中一類低於公告底價者,則喪失得標權。得標廠商押標金移作履約保證金,俟合約期滿無息退還。
3.履約保證金:新台幣伍萬元整。
五、開標日期、地點:113年10月29日下午2時00分在本所一樓開標室當眾開標,未派員出席者視同放棄當場優先加價或比價之權。
六、開標方式:資格與價格一次投標分段開標。
七、投標方式:
1.通信投標或專人送達。
2.投標廠商標單應用毛筆、鋼筆或原子筆填寫,以限時掛號在規定開標時間前寄到本所或專人送達,逾期無效。
3.押標金票據、報價標單及應繳付之文件影本(註明與正本相符)請裝入證件封內,以資審查。
八、決標:本案決標方式為總價決標(以各品項之單價總計)。
各投標單位不得低於公告底價,總價最高標為得標廠商。
九、訂立合約:本案合約期間為二年,得標廠商應於得標翌日起十日內訂立合約,如逾期不訂合約者除取消得標權外,並沒收押標金另行招標,正本2份雙方各收執1份,副本6份由機關、廠商及相關機關分別收執,副本如有誤繕,以正本為準,並依規定貼用印萬稅票。
十、交貨辦法:
1.訂立合約後由本所資源回收轉運廠商轉運至鹽埔港或本所指定地點交付得標廠商,依標單所訂回收項目載運不得選擇性收購。
2.交付得標廠商後應自行裝填載運,運送途中如有回收物飛揚、掉落致污染地面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規定或發生其他事故者,由得標廠商自行負責。
3.得標廠商應自行準備裝代用太空包、網具等。
十一、度量衡:過磅需經具有檢定合格之地磅,另設置於得標廠商之地磅檢定合格證書需檢附於契約中。
十二、驗收辦法:得標廠商載運資源回收品時,應於每次出貨前通知本所,每月檢附過磅單正本,配合環境部、屏東縣環境保護局或本所不定期派員監磅查核,不得拒絕。
十三、付款辦法:得標廠商依實際交貨數量每月月底結帳乙次,並於結帳日次月15日內(含)(如遇休假日順延)以現金或匯款方式向本所公庫繳交貨款後,完成繳款手續,並保留匯款紀錄以便查核。
十四 、逾期罰款:
1.逾期清運:經本所清潔隊管理人員通知載運並指定載運項目物品時,除不可抗力因素外,需函文甲方同意,如超過五天未能如期完成該項作業或藉故拖延時,本所將予以警告乙次、如超過兩次以上則視同中途解約,沒收履約保證金。
2.逾期付款:乙方若逾期繳款,遲延一日罰當月資源回收變賣金額滯納金1%,超過十日以上最多罰當月資源回收變買金額10%上限。
十六、續約:得標廠商於履約期限內履約情形良好,經本所同意,復依原價優先續約一年。
十七、解約辦法:合約期間若得標廠商有如下列諸項之一發生時,本所可予以解約。
(一)未如期清運情形嚴重,履約保證金經本所以逾期清運論,履約保證金全數扣除者。
(二)重量不實經查證屬實。
(三)政府政策重大改變至影響契約內容執行時。
(四)合約期間若本所將任何回收項目轉賣他人,得標廠商可立即解除契約(本所列管財產除外)。
(五)乙方若逾期繳款,遲延一日罰當月資源回收變賣金額滯納金1%,超過十日以上最多罰當月資源回收變買金額10%上限。
(六) 得標廠商如未能確實履行合約遭本所中途解約時,除依相關規定予以處罰外,於一年期間內,不得參加本所所有標案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
十八、其他:如有未盡事項,請逕向清潔隊洽問。
十九、本須知視為合約條件之一效力視同合約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