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安全維護宣導】公務車行車安全守則
發佈日期:2024-10-18 00:00:00
發佈單位:馬公市
發佈部門:政風室
原始連接:https://www.mkcity.gov.tw/ch/home.jsp?id=95&act=view&dataserno=202410180004
1.搭乘小型公務車,乘客應繫安全帶。
2.公務車駕駛人出車前,應執行車輛安全檢查(如油量、機油、胎壓、水、電瓶等)及做好車輛清潔,確保行車安全。
3.騎乘公務機車勿搶道、勿搶快、勿做低頭族,遵守交通規則。
4.公務車駕駛人避免疲勞駕駛,影響行車安全。
5.公務車駕駛不得無照駕駛,有駕照者,亦不得越級駕駛。
6.公務車駕駛人遵勿酒駕、勿違規。
7.公務車駕駛應行派車單填載路線,非有緊急情事,不得任意變更路線。
8.公務車若行經荒涼偏僻路段,記得關閉門窗,並將中控鎖鎖上,不在中
途任意停車。
9.公務車若發現被尾隨跟蹤時,應按喇叭求援,並往鬧區行駛,駛往警察
局或分駐派出所報案。
10.公務車應駛往派車單填寫之目的地,並停放於合法停車位置。
11.公務車行駛途中若需暫停離車,勿將鑰匙留在車上,勿留貴重物品於車內。
12.公務車若突然發生故障,發生位置在鬧區人多處,應置放警告牌後離車求救,若發生在郊區荒涼黑暗處,應速回到車內,並緊閉門窗,待有巡邏車或其他公務車經過時方可求救,不可對任意經過之人車求救,以免遇上心術不正之人發生意外。
13.公務車發生故障應即檢修,不得勉強行駛。
14.注意公務車保險期限,到期應主動續保,確保權益。
15.公務車行駛間,應注意各項儀表、各操作設施有無異常或異聲。
16.公務車駕駛應備隨車保養工具箱。
17.公務機車應由使用人負責保養,注意車身保持清潔,電瓶、喇叭、剎車
燈、方向燈、車燈需完整,公務車胎壓需保持正常。
18.公務車駕駛人離職時,應將經管車輛、鑰匙、行車執照,及所管資料、
工具、公物等繳回。
19.公務車駕駛不得私自搭客載貨,不得盜賣零件、油料,或私用公務車。
20.公務車輛不得擅自私用或複製鑰匙。
21.公務車輛保管人應定期將車輛送至合格保養廠執行保養,並依規定時間
完成檢驗程序。
22.公務車零件老舊或故障,需更新維修者,應由單位保管人填具車輛維修
請購單,經核准後始得送修。
23.公務車不得裝載易燃物、危險物或爆裂物。
-轉載自台中市和平區公所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