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申請變更編定為林業用地相關注意事項
發佈日期:2024-10-29 00:00:00
發佈單位:南投縣
發佈部門:地政處
原始連接:http://www.nantou.gov.tw/big5/news_content.php?dptid=376480000&cid=75&id=158174
近來南投縣原住民保留地農牧用地變更編定為林業用地的案件逐漸增加,有關原住民保留地中農牧用地變更編定為林業用地應經林業主管機關認定程序尚無涉森林法相關規定。土地變更後使用時不得影響鄰近農地灌溉排水設施。惟變更後為符合用地管制規定,變更後土地現況須符合林業使用。
依照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28條規定檢附申請文件時,若屬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28條第2項規定免檢附興辦事業計畫核准文件之變更編定案件,依規定於核准前應先徵得變更前直轄市或縣(市)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有關機關同意。倘變更為林業用地後由私法人承受,則不同意再變更回農牧用地,以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之規定。